昨天記者從天津市勞動局獲悉,爲進一步鼓勵和促進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國家財政部和發改委日前聯合發佈了《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該通知對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和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實行收費優惠政策。
《通知》要求,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凡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2005年底前核準免交收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且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日期在其畢業後兩年以內的,自其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
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免交的收費項目具體包括:
一、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補換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副本)、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鑑證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
二、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三、衛生部門收取的行政執法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
四、民政部門收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含證書費)
五、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鑑證費、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
六、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其他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通知》還要求,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應向相關收費單位出具《畢業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經收費單位審覈無誤並備案後免交有關收費。凡有關部門不按規定落實收費優惠政策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確保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同時,對出租、轉讓《再就業優惠證》或《畢業證》騙取收費優惠政策的,一經發現,有關收費單位應立即對證件持有人終止執行收費優惠政策,並補收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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