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堅決遏制涉票違法犯罪活動,天津市公安、鐵路、工商、價格部門今起將依法嚴厲查處、打擊七種違法違規出售火車票行爲,對涉嫌犯罪的單位,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七種違法違規行爲分別爲:1、鐵路客票銷售代理點未提供相應服務、未達到規定條件而收取費用的,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強行收費的;2、未經物價部門批准,鐵路客票銷售代理點擅自設定其他收費項目,向旅客收取費用的;3、鐵路客票代辦單位根據旅客預訂提供鐵路客票代辦、代購服務收取費用,或雖未直接收取代辦、代購費用,但以代辦、代購鐵路客票爲條件,在提供住宿、餐飲、商品銷售等其他服務中額外加收費用的;4、鐵路客票代辦單位囤積車票,加價出售的;5、不具備代辦鐵路客票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爲他人代辦鐵路客票並非法加價牟利的;6、鐵路客票銷售代理點、代辦單位,明知是倒賣鐵路客票的不法單位或個人而向其提供車票的;7、個人以營利爲目的,買進鐵路客票後又高於買進價賣出或變相加價,從中漁利的。
鐵路部門對鐵路客票代售、代辦點違規收取費用或倒賣車票的,將取消其代售或團體訂票資格。工商部門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鐵路客票代辦單位有嚴重違法行爲的,將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未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鐵路客票代售點、代辦單位將進行查處和取締。構成倒賣鐵路客票違法犯罪的,公安、司法機關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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