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6年2月11日開始,香港正式取消遺產稅。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取消遺產稅將吸引更多本地及海外投資者投資香港,令香港繼續成爲亞太區內主要的資產管理中心。同時,此舉還有助於提高香港作爲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遺產稅又稱繼承稅,是以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爲課徵對象,向財產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根據香港稅法,此前,不論是香港永久居民,還是因工作在港居留,如果財產擁有者在港資產(包括房產物業、股票及奢侈品等)達750萬港元或以上,去世後均要繳交遺產稅,稅率最高可相當於資產價值的15%。
去年3月,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在財政預算案中,提出取消遺產稅的建議。去年11月,香港立法會通過了《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該法案在刊登憲報3個月後,即於2006年2月11日實施。
據介紹,取消遺產稅,會令香港特區政府每年減少15億港元的稅收,但可增加香港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帶動資產管理業務發展,增加就業機會,也可令金融市場更暢旺,使香港成爲更具競爭力的國際金融中心。由於資產管理業能帶動其他金融活動及一系列專業服務等高增值行業的發展,其他行業也會間接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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