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6號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於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規劃是政府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衆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爲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羣衆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羣衆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羣,扶助弱勢羣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衆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七條城市規劃分爲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爲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爲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九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採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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