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上午10時,國新辦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了近期中國查處網絡侵權盜版行動等方面情況。
1月底國家版權局曾經發布消息,稱擅自從事著作權集體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將受到處理,這些消息發佈後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並引發了不同的看法和質疑。
對此,國家版權局新聞發言人、版權司司長王自強說,去年12月29日,國家版權局版權司有關負責同志對擅自從事集體管理活動的相關問題做了一次新聞發佈,新聞發佈以後,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首先,我們歡迎社會和公衆對國家版權局行使職權進行監督,甚至提出批評。剛纔你提到的,對我們作出的新聞發佈,有些人提出了質疑,認爲國家版權局版權司這個信息的發佈,要依法查處未經批准的集體管理行爲是違法的,一是查處這種違法行爲沒有法律依據,二是認爲這種查處是限制了權利人意志自治的方式。
王自強說,我認爲,第一,提出這種質疑的朋友對中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律法規缺乏足夠的瞭解。2004年12月,國務院頒佈並於2005年3月正式實施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5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工作。該條例第6條明確規定,除依本條例依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外,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集體管理活動。該條例第44條規定,凡擅自設立集體管理組織或者設立集體管理組織分支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集體管理活動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國家版權局都可以依法進行查處。所以,查處未經批准的非法的集體管理活動是國家版權局的基本職責和義務。如果對明顯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爲國家版權局視而不見,就是失職,就是監管缺位。
第二,提出質疑的朋友對著作權這種無形財產權行使的特殊性缺乏足夠的瞭解。與有形財產不同,作爲著作權的無形財產可以在同一時間、同一空間由衆多的不同的使用者共同使用。由於這種無形財產的特殊性,作者對自己享有的權利的行使,有些是可以控制的,有些是沒有能力控制的。可以控制的就是專有授權,比如說作者創作作品出來以後,出版社出了以後是專有的,任何一家出版社出了一本書,其他的出版社就不會再出這本書了。一個作品被一家電影製片廠在同一個地域拍攝以後,其他電影廠絕對不會再就這個作品去拍電影。這種專有授權,只能通過專有使用,作者是可以控制住的,也是完全可以自己行使的。但是有些權利作者是無法控制的,舉個例子,一個詞曲作者創作了一首歌,實際上任何人都可以唱,任何人都在唱,而且唱與唱之間不形成剛纔講的專有出版權的這樣一種行業的競爭。作者無法面對成千上萬甚至上百萬的人一個一個單獨授權,使用者也不知道從哪兒去找作者,這樣的話,這種權利的行使就成了一種障礙。因此,對作者無法控制和沒有能力行使的這種權利,只能通過集體管理這種方式來進行,這在全世界各國是概莫能外。
王自強指出,所謂集體管理,實際上就是作者的結合體,它是代表作者向使用者發放許可,然後向使用者收取報酬,並將報酬分配給權利人,它是一個非營利的機構。
集體管理組織是向所有的使用者、權利人開放的,同時集體管理組織也不得歧視任何使用者,就是說只要使用者提出使用需求,它不得拒絕。集體管理組織不是在干預作者自由意志的實現,作者可以自願加入,也可以不加入。因此,那種認爲通過集體管理的方式是限制了作者意志自由的觀點是不正確的。打個不太確切的比喻,一個人有一輛汽車或者一架鋼琴,這是他的財產,他擁有處理或者不處理的權利。但是他一旦要處理的話,不能把汽車和鋼琴擡到大街上,放到廣場上,放到那兒就影響秩序,他必須按照交易的規律和基本程序來進行。
王自強表示,目前存在的一些沒有經過批准就開展集體管理活動的,他們不是自己在使用作品,而是將別人的作品授權,去收取報酬,去分配報酬,去訴訟,這樣的做法是違反了現行法律規定的。當然,中國的集體管理制度起步比較晚,我們現在還不能適應社會的需求,國家版權局正在加緊集體管理制度的建設,爲廣大的使用者,爲廣大的權利人提供便捷、合法、有效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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