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共計908.5萬元,曾先後任江西新餘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的鐘宜彩(正廳級)16日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0年8月,新餘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和新餘市鋼鐵有限責任公司投資成立全資國有公司新亞新工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鍾宜彩任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2001年6月,新亞新公司與香港金志洋行合資成立了中外合資金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同年8月,鍾宜彩任金亞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
2003年春節,鍾宜彩召集其子鍾華、鍾羣等人商議,以鍾華的名義向金亞公司入股400萬元。隨後,鍾宜彩與新餘市太陽城娛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建武商定,由新亞新公司擔保,以太陽城公司的名義爲鍾華貸款400萬元入股金亞,利息由鍾家人支付。2003年2月13日,太陽城公司向新餘市交通銀行貸款400萬元入股金亞公司。同年8月,鍾宜彩爲達到在金亞控股的目的,再次要求曹建武以太陽城公司的名義入股50萬元。
此後,鍾宜彩兩次以投資項目爲名,將金亞公司的450萬元轉出,用於歸還曹建武的個人借款和銀行貸款。至此,太陽城公司成爲名義上的股東,而鍾家人在金亞則私下擁有450萬元的股權。
此外,2003年5月,金亞公司將新餘市政府優惠給的94.23畝土地轉讓給新餘市韶嘉房地產開發公司,土地差價款400萬元則被鍾宜彩以韶嘉公司名義入股金亞公司。同時,兩家公司簽訂協議書,規定韶嘉公司不享有股東權利,使韶嘉公司成爲虛假股東,400萬元股權則被鍾宜彩私下擁有。
檢察機關還指控,1994年8月至2003年9月,鍾宜彩利用其擔任新餘市委常委、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市政協副主席兼新亞新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單獨或夥同其妻謝春娥(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8.5萬元。2003年10月,鍾宜彩利用其擔任金亞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將金亞公司10萬元挪用給他人用於歸還個人炒股的借款,此款至今未歸還。
檢察機關起訴認爲,鍾宜彩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金亞公司850萬元非法佔爲己有,並收受他人賄賂、挪用公款,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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