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精密機械進出口天津公司前副總經理馬某因涉嫌單獨或與他人共同侵吞公款47萬餘元並受賄12.8萬元,昨天在河西區法院受審,同時受審的還有該公司原進出口二部代理經理黃某及兩名業務員範某和付某。
值得一提的是,馬某在捕前還兼任該公司紀委書記。
【指控事實】
在公訴機關指控的10起犯罪事實中,馬某一人就涉及了7起:1999年,收受該公司客戶、本市某公司總經理曹某送的5萬元存摺;2000年3月,指使黃某以支付貨款爲名從公司拿出12萬元用於個人購買汽車;2002年11月,收取該公司另一客戶、某公司總經理張某給予的好處費5萬元;2002年初,收取該公司客戶、山東省某公司總經理李某等人以各種名義返還的美金,摺合人民幣共計16萬餘元;2003年9月,以支付客戶貨款名義用公司轉賬支票倒取現金17.2萬餘元;2004年1月,指使黃某以支付客戶貨款名義,從公司領出轉賬支票,並倒出現金83000元,馬某、黃某各得人民幣2.1萬元;2005年2月,向上述某公司總經理曹某索要人民幣11萬元,並指使付某取走。這筆錢,付某自留3.4萬元,馬某、黃某各得2.8萬元。
據指控,黃某還於2002年底及2003年初先後兩次收受該公司客戶、某公司經理劉某以“返佣金”名義給予的好處費1.2萬元,個人實得3000元。範某被指控於2002年4月至2003年1月,先後三次以付運費的名義,從公司財務領出轉賬支票,倒取現金4.8萬元。2004年1月,以支付輔料款名義,將公司8.6萬元的轉賬支票倒取現金7.1萬餘元,上述非法所得,被告人均據爲己有。
公訴機關認爲,馬某利用職務之便,單獨及共同侵吞本單位公款及非法收受好處費近60萬元,黃某非法所得5.2萬元,應以貪污罪和受賄罪對二人追究刑事責任。範某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本單位公款11.9萬元,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付某參與非法收受他人好處費3.4萬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上表現】
庭上,四被告都對指控提出異議,其中馬某異議最多。由於案情複雜,至記者截稿時止,庭審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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