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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原天津市某銀行津南支行行長趙某涉嫌侵佔14萬元資金一案日前在津南區法院開庭審理,趙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據介紹,被告人趙某現年50歲,大專文化。法院經審理查明,趙某於1996年6月至1999年5月間擔任上述職務。1996年8月,趙某與本市某典當行經理朱某商定,由其所在行向本市某集團(某典當行上級單位)下屬的分公司貸款200萬元,該款交由朱某所在的典當行進行經營活動。後朱某所在典當行聯繫到用款單位,對方同意付“高息”。這筆“買賣”,一次放出去150萬元。通過“分成”,趙某所在行得“利息”9萬元,被趙某佔爲己有。
另外,1996年,趙某還將其行中的國庫券租借給某典當行,該典當行在趙某要求下,將5萬元租借費現金給付該行,但此款一直存在該單位的賬外賬上。1998年底,該行將會計劉某解聘時,趙某將此款佔爲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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