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受賄案,因爲有經濟往來便收受他人一套房產的一名國有公司經理,一審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今年55歲的被告人田某,是本市開發區某綜合貿易服務公司的經理,該公司隸屬於原天津鐵路分局塘沽車站。2002年1月4日,被告人田某在任某綜合貿易服務公司經理期間,與時任某實業公司經理的郭某(已判刑)簽訂了煤炭購銷合同。其間,郭某表示要爲田某之子購買一套住房。2002年1月31日,郭某揹着田某帶田某之子到塘沽區寧波道一售房處選看住房,同時以田某之子的名義訂購了一套住房,並交納定金1萬元。當晚,田某之子回家後即將此事告知父親。2002年3月份,某綜合貿易服務公司與某實業公司簽訂了煤炭倉儲協議。2002年3月10日,郭某和田某之子一同到房地產公司,田某之子與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領取了鑰匙。當日,田某之子將該合同及房鑰匙交給父親。2002年3月11日至2002年10月29日,郭某以田某之子的名義分幾次交齊了購房款,共計人民幣46萬元。2002年4月5日,某綜合貿易服務公司又與某實業公司簽訂了煤炭購銷合同。2002年9月份,田某對上述商品房進行了內部裝修。2002年10月30日,某綜合貿易服務公司和某實業公司達成了聯營協議。同日,郭某將購房人名爲田某之子的發票交給其本人。2003年10月份,天津分局對塘沽站經營情況進行專項審計時,發現某實業公司拖欠某綜合貿易服務公司貨款。後塘沽站責成被告人田某找郭某催要貨款。隨後,被告人田某和郭某分別代表各自公司簽訂還款計劃,限定2003年12月31日前,某實業公司償還某綜合服務貿易公司部分貨款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田某在郭某未能按計劃歸還貨款時,擔心其收受商品房的事情敗露,經和郭某商定,於2004年1月5日將上述商品房連同部分傢俱以人民幣50萬元的價格賣給塘沽區一居民。同日,被告人田某與郭某一道將賣房款以歸還貨款的名義轉入某綜合貿易服務公司。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田某身爲國有公司經理,在與某實業公司的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2004年2月11日,田某因簽訂合同失職被騙問題被原天津鐵路分局紀檢委審查,其間,田某主動交代了受賄罪行,應認定是自首;田某在未被審查前已將受賄所得房產變賣並將變賣款用於歸還貨款,應該視爲酌情從輕處罰情節。據此,天津鐵路運輸法院一審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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