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天津市《關於加強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徵繳的規定》中“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視同繳費和實際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有關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和銜接問題做出規定。
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當從2001年11月1日起計算;機關、差額或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當從2002年1月1日起計算;軍隊駐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當從2005年11月1日起計算, 2005年10月31日以前軍隊駐津機關事業單位已經參加醫療保險的,其參加醫療保險的時間作爲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在大港區、塘沽區和開發區參加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與參加市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作爲實際繳費年限。其中,大港區醫療保險起始時間爲2000年5月1日,塘沽區爲1995年8月1日,開發區爲1993年1月1日。
單位或個人在大港區、塘沽區和開發區參加醫療保險的年限分別由區經辦機構或塘沽區醫療保險局提供參加醫療保險起止時間,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單位或個人繳費年限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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