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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過鐵路進行貨物運輸時,人們都會想方設法將貨物包裝結實,以保證自己的貨物安全抵達目的地。而日前,7個農民卻一反常態,用減少加固線、選擇易破損包裝或把包裝貨物的鐵絲做成活釦等方法,故意使貨物在運輸中破損、散落和丟失。原來,他們真正的目的是騙取鐵路貨物運輸保價賠償款。經查,這7個農民勾結1名車站貨物安全員,裏應外合詐騙鐵路運輸部門共計29起,詐騙人民幣15萬餘元。
【案情事實】
被告人李某等7人均是農民,另一被告人王某是哈密鐵路分局哈密車站貨物安全員。 2002年6月至2004年4月間, 8名被告人內外勾結,在從北京鐵路局豐臺站、保定站、南倉站、山海關站,及上海鐵路局徐州西站發往新疆鐵路局哈密站的貨物的運輸過程中,將貨物低價高保,簽訂虛假的鐵路保價運輸合同,採取將貨物減少加固線、選擇易破損包裝、剪斷貨物包裝鐵絲等手段,致使貨物在運輸途中造成破損、散落和丟失。
當貨物到達哈密站後,以貨物破損和丟失爲藉口,要求鐵路給予賠償。而後,他們僞造虛假購貨發票和購貨手續,經被告人王某審覈貨物賠償手續,再由被告人李某向鐵路哈密站及有關部門索賠貨物運輸保價賠償款。 8名被告人用以上方法詐騙鐵路貨物運輸保價賠償款29起(其中一起未遂),共計詐騙人民幣151527.18元。
2005年5月21日,天津鐵路運輸檢察院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指控8名被告人犯合同詐騙罪。
【爭論焦點】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李某、王某等8人的行爲如何定罪,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爲,本案8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騙取鐵路貨物運輸保價賠償款達15萬元之多,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應以詐騙罪論處。第二種意見認爲,被告人李某、王某等8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與鐵路籤訂、履行貨物運輸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鐵路貨物運輸保價賠償款,其行爲均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王某身爲鐵路貨物理賠人員,利用職權範圍內的便利條件,參與共同詐騙亦應以合同詐騙罪共犯論處。
【法院判決】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爲, 8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過程中,採取低價貨物高額保價的方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故意造成貨物毀損丟失,再僞造假清單或假髮票,經負責辦理賠償的王某審批後,騙取鐵路貨物運輸保價賠償款,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根據本案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刑法》有關條款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至3年6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審判後,其中5名被告人以量刑過重爲由,向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日前,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審法院根據8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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