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池州各界羣衆關注的硫酸毀容案一審有了結果。近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檀小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汪滔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45449元。
經審理查明,檀小強是池州市貴池區裳溪鄉人,貨車駕駛員,長年奔走在外。經常在被害人方某經營的餐館裏就餐,一來二去,兩人熟悉了,進而發生了不正當的兩性關係。檀小強從此陷入其中不能自拔,並與自己的妻子離了婚。而方某則不希望與其組成家庭,想斷絕與檀小強的關係。爲此,檀小強對方某懷恨在心。2003年5月25日晚,檀小強夥同汪滔,由汪滔攜帶裝有硫酸的玻璃瓶,兩被告乘車來到方某經營的餐館,見方某離開餐館,則尾隨其後,在城區某太陽能專賣店前,汪將硫酸潑向方某的面、頸部。隨後汪將玻璃瓶丟在路邊,與檀小強一起乘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傷者方某因面、頸、軀幹及左上肢大面積燒傷,左耳廓顯著變形伴部分缺損、頸部活動嚴重障礙,構成重傷。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檀小強因與被害人感情糾紛,夥同被告人汪滔以硫酸毀容方法致人重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作案手段特別殘忍,並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應依法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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