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曲江區小坑鎮黃洞村委會井頭村村民張聯金,用非法持有的獵槍抓劫匪,結果將劫匪射擊致死。日前,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聯金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張聯金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即死者家屬經濟損失15萬餘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8月17日晚上9時許,被告人張聯金,接到韶關市曲江區小坑鎮湯湖村“宏福”溫泉老闆張某的電話,得知其溫泉服務員被兩歹徒持刀搶劫了二部手機,歹徒騎一輛無牌紅色摩托車正往黃洞方向逃跑,其中一人穿紅色T恤衫,張某叫張聯金找人幫忙抓歹徒。
張聯金立即從家中拿出一把單管獵槍(空槍)及一支電筒跑到同村的張某金家,叫其同去公路抓歹徒,並在張某金家拿了一顆子彈;出門時遇見林某華,又叫林同去抓賊。當張聯金和林某華上到黃洞村委會附近公路上時,見到由小坑街方向開來由丘桂才駕駛搭着陳某(在逃)的摩托車,兩人即站在公路中喊叫對方停車,但摩托車仍然往前開,其中一人持刀,向張聯金飛快駛來,張聯金後退一步,即用獵槍向距離約2米的摩托車上的人開了一槍,摩托車繼續往前行駛約100米後翻倒在公路邊的水溝上,丘桂才中彈身亡,另一犯罪嫌疑人陳某逃跑。
案發後,張聯金打電話向公安機關及村委會主任報稱,其用獵槍打倒一個逃跑的“賊佬”。後經法醫鑑定,犯罪嫌疑人丘桂纔是被槍彈擊中胸部造成心、肺破裂而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聯金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非法持有獵槍一支,行爲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應數罪併罰。鑑於張聯金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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