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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從天津市教委獲悉,近期教育部對於公辦幼兒園能否承包的問題做出明確要求:幼兒園的收入和盈餘不能以分紅的形式進行分配;承包合同涉及資產性質變更的,會被視爲變相出售幼兒園的行爲。市教委要求本市各區縣要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公辦幼兒園的管理,並要在近期對現有國辦幼兒園、企事業辦幼兒園、鄉鎮中心幼兒園進行一次普查,針對發現的問題制定解決辦法。
據瞭解,教育部明確,公辦幼兒園屬於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其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國家《關於幼兒教育事業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中規定,舉辦幼兒園的地方政府“不得借轉制之名停止或減少對公辦幼兒園的投入,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公辦幼兒園”。《教育法》也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營利爲目的舉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因此,幼兒園的收入和盈餘應用於幼兒園自身的發展、建設,而不得被挪作他用,更不能以分紅的形式進行分配;任何擅自分配幼兒園收入的行爲都屬於違法行爲。
另外,公辦幼兒園的管理者對幼兒園的資產只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沒有處分或支配的權利。承包只能涉及財產經營權、管理權的轉移。如果承包幼兒園的合同中包括承包者資金的投入,並涉及幼兒園資產性質和舉辦者的實際變更,應當視爲變相出售幼兒園的行爲,有關主管部門應按國家規定予以糾正。
教育部還明確,幼兒園被承包後,仍然屬於公辦幼兒園,其財務和資產管理應當仍按照公辦幼兒園執行。舉辦幼兒園的政府或部門可以給予承包者一定的獎勵,但由承包人自行支配、處置幼兒園的收入、盈餘和資產的辦法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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