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國市法院審理了一起院長利用購買醫療儀器收受賄賂案,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經查,劉某於2002年6月8日被寧國市衛生局任命爲寧國市第二人民醫院院長。2003年7月30日,江蘇省張家港市藥品經銷商謝某一直結算不到該院欠其的購藥款,被告人劉某在同意結算醫院所欠購藥款後,收受了謝給付的4000元。
2004年2月,寧國市第二人民醫院計劃購買一臺彩色B超機。合肥市某電子有限公司銷售經理曹某(另案處理)得知此信息後,即來到寧國與被告人劉某聯繫,並提出如果該院同意購買其經銷的彩色B超機,其付給被告人劉某10萬元的回扣費,被告人劉某表示同意。同年4月10日,在該院支付彩色B超機的首付款後,曹某支付給被告人劉某30000元的回扣費。案發後,被告人劉某已退出全部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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