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6日,家住西安的姜雲春到蘭州市東崗東路甘肅省文聯家屬院503房間,向房主張鳳林討債。隨後,張鳳林的妻子向蘭州警方報案,稱姜雲春說自己懷揣炸藥包,不給錢就會引爆炸藥包。接警後,蘭州市警方立即包圍了甘肅省文聯家屬院,在三處佈置了狙擊手。當天下午4時20分許,姜雲春在得到張鳳林的部分還款走出503房間後,蘭州警方向姜雲春鳴槍並將其擊斃。事後,警方在姜雲春身上未發現爆炸物。
2004年11月19日,姜雲春的兒子姜偉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確認蘭州市公安局使用武器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同時請求賠償損失50.38萬元。6日後,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姜偉不服,於2004年11月28日上訴至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5年1月14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答覆姜偉,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請示最高人民法院,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意見審理此案。
2006年2月15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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