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小學生竟然在課堂上被老師將門牙踢斷,前日,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學生所在的楊梅塘小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13歲的亮亮是株洲市石峯區楊梅塘小學學生,2005年3月15日,亮亮上課時與同學文文發生爭執。授課老師陳某兩次勸阻,但兩名學生仍然繼續爭執。此時,陳某跑過去抓起亮亮往地上一摔,並踢了他一腳。亮亮站起來後,陳某又踢向其嘴巴,當即將亮亮踢得滿口是血,一顆門牙也被踢斷。經法醫鑑定,亮亮屬輕微傷。
亮亮的父母將陳某和楊梅塘小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798元、精神損失費5萬元,後續治療費若干。石峯區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是在上課時發生的行爲,屬於執行職務不當導致亮亮受傷。因此,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精神損失費則不予支持。故一審判決:由被告小學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798元,駁回其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亮亮的父母提起上訴。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陳某當着衆同學的面採用摔、砸、踢的方式對待亮亮,其性質是惡劣的,給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終審在維持一審原判第一項的基礎上,改判由被告小學賠償亮亮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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