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公安隊伍中出現兩個敗類,他們夥同社會上的一些不法之徒,將當地一出租車司機打死後,拋屍荒郊野外。近日,撫順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原撫順市公安局新撫分局防暴大隊民警馮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原撫順市公安局新撫分局防暴大隊民警(試用期)沈曉鵬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其他3名被告石鵬、李猛、河泰峯(均無業)分別被判處無期或有期徒刑。
經撫順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馮劍於2005年11月27日酒後送醉酒的同事王某回家途中,與一出租車司機商某發生爭執,馮劍隨後對商某進行毆打,並用電話糾集石鵬、河泰峯、沈曉鵬趕到現場,對商某進行毆打。而後,馮劍與石鵬又將商某強行拽上沈曉鵬駕駛的一輛麪包車上,繼續對商某進行毆打。當車行至該市順城區外環公路時,石鵬、李猛等人將商某拽下車,將其踹入路邊排水溝裏,之後離開現場。因怕罪行敗露,次日凌晨,幾人再次駕車到丟棄商某的地點,將商某的屍體運至撫順縣的肖爾嶺,拋屍在拉白公路的路基下。經法醫鑑定,商某系因頭、胸、腹部遭鈍器傷害,導致腦挫傷和脾破裂而死亡。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此案構成故意殺人罪。馮劍是此起犯罪的組織者,並直接對商某頭部實施了加害行爲,參與了全部犯罪過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該案主犯。但考慮其有立功情節,且能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被依法從輕處罰。沈曉鵬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且均能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亦被依法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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