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清晨5時許,王洪傑就起牀了,開始給剛滿1週歲的兒子穿衣、洗臉、餵奶。做完這一切,她才匆匆地吃了口飯,在穿衣鏡前簡單地整理了一下衣服,走出家門,忐忑不安地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走去。
自從兒子來到人世,這名23歲女大學生的命運就開始改變了。
今天,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審理“女大學生結婚生子被開除”案件,主角王洪傑的命運再次引起人們的關注。
戴着眼鏡,扎着馬尾辮,穿着一件紅色羽絨服,王洪傑還是一身學生打扮。法庭上,王洪傑始終低着頭,不時用紙巾擦拭眼角上的淚水,默默無語。當法官提問時,她才簡短地說幾句。
女大學生在校結婚生子被開除
2005年2月6日,還差5個月就畢業的牡丹江醫學院醫學檢驗專業學生王洪傑,順利產下一個男嬰。而此時,她並沒有感覺到幾許做母親的喜悅,只覺得從黑暗中解脫了出來———“孩子出生之後,我就可以到處走,不用再躲躲藏藏地生活在黑暗中了!”
就在分娩前一週,王洪傑和愛人林曉功辦理了結婚證,成爲合法夫妻,剛剛出生的孩子也有了名分。但是,作爲一名在校大學生,王洪傑還是非常害怕學校和同學們知道她懷孕生孩子的事兒。所以,在即將生產的最後幾個月,她常常躲在校外的出租房裏不敢出門,在謊言、內疚和擔驚受怕的煎熬中等待這一天的到來。
因爲是在實習期間,王洪傑向實習醫院領導請了假,平時也不必回到學校,因此她覺得這一切都做得“天衣無縫”。在孩子滿月之後,她又悄悄地回到醫院繼續實習。
然而,令王洪傑擔心的事情還是發生了。在她生下孩子一個月後,有人到牡丹江醫學院舉報了她的行爲。校方立即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進行覈實,經過一天的調查覈實後,學校將王洪傑本人及父母找到學校。
因爲害怕,在學校調查期間,王洪傑始終沒有承認結婚生孩子的事實。
2005年3月24日,牡丹江醫學院作出決定,認定王洪傑在校外與林曉功非法同居,並與2005年2月6日在牡丹江二院生下一男孩。“以上違紀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王洪傑在證據面前拒不承認,沒有任何悔改表現。該生所作所爲嚴重觸犯了校規校紀,在社會和學院造成了極壞影響,決定給予王洪傑開除學籍處分。”
牡丹江醫學院作出這一決定時,距教育部發布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僅僅相差了5天。在當年9月1日實施的這部新規定中,取消了禁止在校大學生婚育的限制性條文。
在與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多次溝通無效後,當年9月21日,王洪傑不服牡丹江醫學院對她的處理決定,向牡丹江市愛民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爲,王洪傑經考試合格,由被告牡丹江醫學院錄取,享有該校的學籍,取得了在該校學習的資格,同時也應當接受該校的管理。雖然學校有相應的教育自主權,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被告牡丹江醫學院對原告王洪傑作出開除學籍的決定未送達給其本人,未告知相關權利,違反了行政處罰法及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被告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違反上述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故判決予以撤銷。
此後,牡丹江醫學院不服一審判決,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開除學籍有沒有法律依據?
牡丹江醫學院作出開除王洪傑決定的依據是:教育部原《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五款和《牡丹江醫學院大學生鼓勵與處罰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
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五款規定,違反學校紀律,情節嚴重者,學校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牡丹江醫學院大學生獎勵與處罰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非法同居或發生不正當性行爲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而王洪傑的代理律師張春發認爲,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整個條文中根本就找不到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可以直接作出開除學籍的規定。雖然牡丹江醫學院有權根據上述規定作出自己的校規、校紀,但該學院第十一條第二款卻任意擴大了應當開除學籍的情形。
《婚姻法》第六條中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王洪傑符合法律的規定依法結婚、合法生育,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應受保護。因此,牡丹江醫學院作出對王洪傑開除學籍的處理決定,剝奪了其《憲法》及《婚姻法》賦予的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依法結婚、合法生育的基本人權。
正是因爲這種原因,教育部修改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禁止大學生婚育的規定,保證了國家部門規章與法律的統一性。
牡丹江醫學院的法律顧問楊帆辯稱,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王洪傑享受了受教育的權利,就應該盡到遵守校規校紀的義務,既然她違反了校規校紀,理應受到應有的處罰。而該校在作出對王洪傑的處理決定時,還在適用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依據該規定及校規作出的處分決定是完全正確的。當然在法庭上她也認爲,“如果這件事發生在現在,就不會出現這樣的處理決定”。
“即使按照原規章,王洪傑也不應該被開除,充其量做退學處理。”張春發律師認爲,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同時規定,上述學生,經教育後認識錯誤較好,並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者,可酌情減爲留校察看處分。雖然王洪傑有過錯,但還不至於處以學校紀律處分中的“極刑”。事後,她對在校方調查時“拒不承認”的態度作出了深刻檢討。作爲以教書育人爲己任的高等學府,不應該把學生“一棒子打死”,而應該給學生一個改過的機會,從而用所學的知識回報社會。如果學校就這樣將她攆出校門,不但使其父母含辛茹苦積讚的近10萬元學費打了水漂兒,也使她的人生道路由此發生轉折,不但不能獲得社會同情,還要承受種種歧視。
未婚同居是“非法同居”嗎?
“辯來辯去,你說學校依據什麼將王洪傑開除?”辯論中,張春發律師這樣質問對方時,法庭上出現了短時間的沉默。
牡丹江醫學院給予王洪傑開除學籍的處理決定中,將其違紀的行爲定性爲“非法同居”,從而依據“非法同居或發生不正當性行爲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的校規對其進行處罰。
法庭上,該院法律顧問對“非法同居”作出的具體解釋是:這裏的“非法同居”的涵義並不是說“同居”不合法,而是指作爲國家普通高等學校的牡丹江醫學院所管理的在校大學生,非經合法的結婚程序而與異性同居,即未婚同居。
對此說法,張春發律師並不能認同。他說,結婚登記證書、孩子落戶證明均可以完全證明王洪傑是依法結婚、合法生育。婚前,王洪傑在外租房同居只能屬於未婚同居,但絕對不等同於“非法同居”!這一定性,貶低了王洪傑的人格,給其造成了名譽損害。
張春發認爲,“同居”和“非法同居”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的“非法同居”,法律最後定義爲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此時,林曉功已經離婚,王洪傑是未婚,沒有任何法律禁止沒有結婚的男女發生性行爲。
該不該給王洪傑一次機會?
大學生談戀愛、校外同居已不是什麼新鮮事,記者隨機採訪一些大學生,他們中多數人能夠接受同居的事實,但不能容忍把孩子生下來這一事實。一位同學甚至不屑地說:“談戀愛就談戀愛唄,幹嘛弄出這麼大個結果?”
無論是學校領導、老師,還是學生,大都無法接受這樣的事實,就是做律師多年的張春發也感慨:“在法律上我全力支持王洪傑,但如果這件事真發生在我女兒身上,我會把她打得半死!”
“爲什麼打她個‘半死’,因爲不能‘一棍子打死’!”張春發說,王洪傑的行爲並沒有觸犯法律,她之所以做出這樣的選擇只是個人的事,別人無權干涉。牡丹江醫學院作出的處理決定,顯然侵犯了王洪傑在法律上應當享有的權力。張春發強烈要求給王洪傑一次機會。
這個提議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和支持。前來參加旁聽的牡丹江審計局幹部佟衛東說,學校的處分過重,其目的爲了“殺一儆百”,卻沒有考慮被處分學生、家庭的心理承受能力,也沒有給被處分者應有的反省、申訴和改過自新的機會。
但是,也有人對學校作出這樣的處理決定表示支持,認爲作爲大學生就不應該結婚生孩子。一位網友尖銳地說:“高等院校是培養人的地方,不是找老公、生孩子的地方!”
能否給王洪傑一個完成學業的機會,最終還要看法院的終審判決。在法庭上,王洪傑作最後陳述時表示:真誠地向學校道歉,希望學校能夠理解我、諒解我,給我一次改正的機會。
最後,她站起來向學校的領導鞠了一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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