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貫徹“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進一步規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管理和使用的規定今日起實施。
新規1 本市機動車用作特種車輛安裝警報器和標誌燈具及噴塗標誌圖案前,應按規定辦理“特種車輛使用憑證”申請手續,未取得“特種車輛使用憑證”的機動車不得作爲特種車輛使用。
新規2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機動車用作警車,申領“特種車輛使用憑證”須分別由市公安局、市國家安全局、市人民檢察院、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批准。
新規3 公安消防部門及社會其他單位機動車用作消防車,申領“特種車輛使用憑證”須經市消防局批准。
新規4 本市急救、醫療機構和衛生防疫部門機動車用作救護車,申領“特種車輛使用憑證”須經市衛生局批准。
新規5 防汛、水利、電力、礦山、城建、交通、鐵道等部門機動車用作工程救險車,申領“特種車輛使用憑證”須經其所屬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改制後集團公司批准。
新規6 依法申領“特種車輛使用憑證”單位,應持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蓋章的“特種車輛使用憑證申領登記表”到交管局車管所辦理登記手續。
新規7 對申請機動車註冊登記同時申領“特種車輛使用憑證”,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規定辦理車輛檢驗手續,同時確認機動車安裝警報器和標誌燈具及噴塗標誌圖案符合相關規定;已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申領“特種車輛使用憑證”,按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辦法”規定,由交管局車管所確認機動車,經審覈符合規定,辦理機動車註冊或變更登記手續,並核發“特種車輛使用憑證”。
新規8 “特種車輛使用憑證”簽註有效期爲2年,有效期滿前30天內,使用單位須持“特種車輛使用憑證”、行駛證,與特種車輛一同到交管局車管所重新覈准,並換髮“特種車輛使用憑證”。
新規9 已辦理特種車輛使用手續的,應在3月31日前到交管局車管所補領或換領“特種車輛使用憑證”。
新規10 特種車輛改作他用應及時到交管局車管所辦理變更手續,並交回“特種車輛使用憑證”。
新規11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按法律規定設置統一標誌和示警燈,應到交管部門辦理相應變更登記手續。
交管部門還規定,“特種車輛使用憑證”應隨車攜帶,與行駛證一同使用,不準塗改和轉借;對特種車輛不按規定使用“特種車輛使用憑證”的,由交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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