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天津市在有農業的區和縣選擇試點,建立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記者昨日從市衛生局獲悉,市政府近日批轉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意見的通知》。今後,市財政的補助水平將在現行標準基礎上翻一番,各區縣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的補助標準原則上也將提高一倍;同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將統一採取計算機管理,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窗口結算,方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
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的基準水平爲每人每年100元,條件較好的區縣還可以高於此標準。市財政將根據有農業的區和各縣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業人口數量予以補助,補助水平在現行標準基礎上翻一番。財力比較困難的漢沽區、寶坻區、寧河縣、靜海縣、薊縣和農業人口較多的武清區,將按每人每年30元標準給予補助;其他6個有農業的區將按每年每人20元標準給予補助;另外各區縣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的補助標準原則上也將提高一倍。
個人籌資原則上不少於籌資總額的1/3,達到30元到50元。調整後的個人籌資份額中,將拿出不高於60%的資金作爲家庭賬戶,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家庭賬戶卡,以戶爲單位逐年積累,但僅限鄉鎮衛生院和村財政衛生所中使用,用於直系親屬的門診及住院費用個人支付部分。個人投入的其餘40%資金以及各級政府投入的部分,將用於住院大病統籌,擴大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的收益面。統籌資金使用如發生超支,將由歷年統籌資金節餘部分及風險基金負擔,再有超過部分按規定將由區縣負擔或由區縣和超支鄉鎮共同分擔。有農業的區和縣每年將從籌資總額中提取3%作爲風險基金,邊用邊積累,達到年籌資總額的10%後不再積極提取。
另外,民政部門將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搞好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資助符合條件的農村五保戶、貧困戶家庭成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並對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補助。
本市現行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大病統籌爲主,對大病住院農民進行補助。隨着籌資水平的提高,將逐步探索將當地主要慢性病、地方病以及部分門診、家庭病牀納入報銷補助範圍。以擴大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的受益面,增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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