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出席全國政協十屆四次會議的天津委員樑燕君向大會建議:制定《反商業賄賂法》。
樑燕君委員在建議中說,商業賄賂,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採用財物或其他手段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的“好處”,以獲得交易機會的不正當行爲。在一些行業和領域,商業賄賂已成爲企業運行的“潛規則”,社會危害很大。爲此建議:制定《反商業賄賂法》,明確商業賄賂的形式和行爲,確定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規定單位行賄、單位介紹賄賂等都屬於商業受賄的範疇。加大經濟處罰額度,增加商業賄賂的違法成本,經營單位對其下屬單位或個人進行商業賄賂監管失察應承擔經濟、行政直至刑事責任。
針對商業賄賂存在案情發現難、調查取證難、採取強制措施難的特點,紀檢、公安、司法等行政執法部門應該建立溝通機制,密切配合,形成打擊合力;加強對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等領域的執法監察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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