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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備受各界關注的德隆系案件中的一起重要的刑事訴訟案———金新信託案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一審宣判。被告單位金新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新信託)因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被判罰金1000萬元。何貴品、王宏等11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分別被判處4年、3年、2年、1年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2001年6月,唐萬新等人成立上海友聯,利用上海友聯對德隆所屬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管理。被告單位金新信託在上海友聯的指使和操縱下,繼續開展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業務。公訴機關認爲,被告單位金新信託和11名被告人非法變相吸收公衆存款201.73億元,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金新信託成爲新疆德隆的融資平臺後,在唐萬新(新疆德隆原董事、金新信託原董事)、被告人何貴品(金新信託原董事長)、王宏(金新信託原總經理)等人的決策、縱容下,借信託理財之名,以委託國債、證券投資爲主要形式,變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
自1997年1月20日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託與社會不特定機構和自然人簽訂合同或協議35265份,非法吸收公衆存款201億多元。截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託仍有42億元資金未兌付。
法院認爲,被告單位金新信託和被告人何貴品、王宏等11人的行爲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遂據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單位金新信託罰金1000萬元;判處被告人何貴品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宏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40萬元。其他9名涉案人員也被判處1至2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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