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下午,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就國發(1978)104號文件關於女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起違憲審查建議。
國發(1978)104號文件包括《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其中《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幹部可以退休,《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則規定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的工人應該退休。
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在違憲審查建議書中指出,以上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第48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的規定。
建議書認爲,國發(1978)104號文件實施的客觀效果與立法初衷相悖。其立法初衷是對婦女的照顧和保護,立法時考慮到女性的生理特點和撫育子女的需要,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職業女性的關懷。但是時代的變遷、社會的發展使這項保護性制度已演變成對女性的性別歧視,導致女性受到不公正對待,直接影響了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
建議書指出,退休制度的建立應符合現實的需求,並應與國際接軌。按照我國“入世”時的承諾,立法應當逐漸與國際接軌。目前,規定男女同齡退休的國家約佔60%,將男女退休年齡拉平已成世界發展趨勢。近年來,女性對修改退休年齡法律規定的呼聲越來越強烈,建立科學的、符合中國國情需要的退休制度勢在必行。
此外,建議書提出了具體的立法建議,即在將來出臺的《養老保險法》中確立彈性退休制度,將男女退休年齡統一規定爲60週歲,並允許在特定情形下,經過本人申請,主管部門批准,提前1至10年退休,領取非全額養老保險金,個別崗位經過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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