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上午,安徽省交通廳原廳長王興堯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在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現年56歲的王興堯曾任馬鞍山市副市長、安徽省交通廳廳長等要職,由於其被捕落馬時,正值全國數省市交通廳廳長“事故高發期”,因此此案的進展格外引人關注。
據記者瞭解,在開庭之前,因案情複雜,此案曾經兩次被退回補充偵查。
王興堯案件折射出的交通部門貪官腐敗的第一種典型模式就是“你送錢,我給工程”,由此使所謂的公開招標變成了走過場,使許多本來很有資質和實力的公司只能在貌似公平的招標中敗北。
經檢察機關查實,2001年,廣州某公司副總經理嚴某通過他人與時任安徽省交通廳廳長的王興堯結識。2002年5月的一天,嚴某來到王興堯的辦公室,稱公司想在安徽開拓市場,並表示想參與界阜蚌高速公路機電工程投標,王興堯表示歡迎。嚴某離開王興堯的辦公室時送給王興堯一部松下攝像機和編輯機(價值4300元),王興堯欣然收下。短短4個月之後,這家廣州公司如願中標。
2002年10月的一天,嚐到甜頭的嚴某來到王興堯的辦公室,寒暄一番之後,離開時從自己包中拿出一個內裝10萬元現金的特快專遞信封,放在王興堯的辦公桌上。王興堯收下此款後,於2003年2月1日將這10萬元分兩筆存入招商銀行合肥分行。一筆重金終於砸回了豐厚回報,2003年6月,王興堯在總投資數十億元的蕪宣高速公路機電工程定標會上,同意廣州這家公司中標。
交通部門貪官腐敗的第二種模式是“你送錢,我批項目”。由於在一省之內,交通項目的立項權、審批權和資金配置權集於交通廳廳長一身,使這一部門的官員成爲行賄的主攻目標。2000年5月的一天,爲了籌建宣城市運輸管理處綜合辦公樓,爭取省交通廳的立項和資金支持,宣城市運輸管理處處長邵某和辦公室主任唐某悄悄來到省城合肥的省交通廳宿舍,由邵某一人到王興堯家,以贊助王興堯新房裝修的名義,送給王興堯兩萬元。
2002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邵某和唐某再次到合肥,由邵某一人到王興堯家,送了一個裝有5000元現金的信封。這5000元由王興堯妻子收下後交給王興堯。送出的2.5萬元,由邵某和唐某在宣城市運輸管理處以招待費、會務費等名義衝賬。在王興堯的關照下,有關部門把宣城公路運輸信息服務系統項目立爲2002年、2003年安徽省交通建設計劃,省交通廳撥款100萬元作爲配套建設資金。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王興堯涉嫌職務犯罪過程中,扣押、凍結王興堯銀行存款、國庫券、集資款、現金共計人民幣1375665.48元及港幣12466.71元。扣除王興堯家庭歷年支出的費用、家庭合法收入988749.12元、非法受賄所得135300元后,尚有人民幣830901.86元、港幣12466.71元的財產,王興堯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人們相信在如此鉅額的不明來源資產中,還隱藏着許多未知的祕密。
令人驚訝的是,在法庭陳述中,儘管王興堯稱控告其受賄的數額與事實基本相符,但他卻並不認爲自己是腐敗分子,收錢沒有及時退回是自己處理不當,從來沒有佔有的主觀故意,更沒有受賄,而且自己的行爲沒有給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造成損失。廣州那家公司能在兩個工程上中標、宣城市運管處綜合辦公樓能獲得建設計劃立項及100萬元配套資金撥款,與他接受嚴某10萬元、邵某2.5萬元沒有關係。
其辯護律師在法庭辯論中也認爲,王興堯被安徽省紀委“雙規”後,主動交待自己收受廣州某公司副總經理嚴某10萬元的事實,其行爲應當構成自首。
3月10日下午1時55分,在連續開庭5個多小時後,庭審結束,審判長宣佈,此案將擇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