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江必新向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提交修改刑法的議案,提出對走私、盜竊、貪污罪、受賄罪等絕大部分貪利犯罪逐步進行死刑廢除,控制死刑適用,重構刑罰體系。
逐步廢除貪污受賄等貪利型犯罪死刑
“除毒品犯罪外,對走私、盜竊、貪污、受賄、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貪利犯罪死刑應當逐步廢除。”江必新認爲,基於我國曆史傳統和法律文化,以及我國的現實情況、公衆的價值觀念等因素,在目前完全廢除死刑是不現實的。但貪利犯罪的發生和增多,都有複雜的社會原因。對經濟犯罪的預防和遏制,關鍵在於健全經濟管理制度,完善社會監督機制,應廢除絕大部分貪利型犯罪的死刑。
江必新同時認爲,應廢除部分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因爲這部分犯罪雖然都屬於嚴重罪行,但與故意殺人罪相比,危害程度明顯要輕一個檔次。他建議,逐步廢除拐賣婦女兒童,組織、強迫賣淫,傳授犯罪方法,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等犯罪死刑。
已滿70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犯罪的時候已滿70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江必新建議,設置死刑適用主體年齡上限。
“根據刑法規定,死刑在適用主體上是把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排除在外,但是對其適用主體的年齡上限並沒有規定。也就是說死刑可以適用在任何歲數的成年人身上。”江必新說,根據《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性文件規定,死刑不能適用於70歲以上老年人,且已被許多國家採納。而且我國曆來有尊老愛幼的習俗,在設置死刑適用主體年齡上限有其正當性和可能性。
未成年人犯罪暫緩起訴、判決
“建議實行未成年人犯罪暫緩起訴和暫緩判決制度。”江必新認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理心理尚未發育完成,對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堅持預防、挽救、教育、感化與打擊並舉的原則,加大保護力度。建議由檢察機關根據未成年人犯罪性質、年齡、危害程度及犯罪情節、犯罪後的表現等情況,對罪該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暫不起訴的決定,同時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考驗期滿後視其表現再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實行未成年人犯罪暫緩判決制度。即法院對已經構成犯罪並符合一定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暫不判處刑罰,而是設置一定的考察期,讓未成年被告人回到社會繼續學習,並對其進行考察幫教。待考察期滿後再根據原判決事實和情節,結合被告人在考察期的表現予以判決。”江必新解釋說。
他還建議,充分適用緩刑。對於那些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爲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定應當適用緩刑。
設立刑事和解程序
“我國傳統的以國家起訴爲標誌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監禁刑爲主的刑罰制度存在許多弊端,如國家與犯罪人嚴重對立、監獄人滿爲患、罪犯改造效果不佳。有必要在我國現行刑事訴訟體系內設立刑事和解程序。這一程序的適用範圍限於輕微刑事案件、自訴案件,適用對象限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江必新在建議中說。
江必新建議,通過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他主體之間的溝通、交流,確定犯罪發生後的解決方案。犯罪人通過向被害人道歉、賠償被害人的損失、進行社區服務等行爲,使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物質、精神損失得到補償,並求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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