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層出不窮的腐敗案件,中國近些年對許多經濟案件增設了死刑。多名法律專家認爲,在全面廢除死刑尚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可考慮先廢止經濟犯罪的死刑,同時在具體量刑中堅持“少殺慎殺”原則。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河北行政學院副院長劉日認爲,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如不加區別地對嚴重經濟犯罪廣泛適用死刑的法律規定,不一定能達到立法的初衷。目前中國可以適用死刑的罪名有六十八個,其中大部分是行爲所侵犯的客體價值低於生命權利的非暴力犯罪,譬如走私犯罪、僞造貨幣罪、金融詐騙犯罪、盜掘古墓葬罪、組織他人賣淫罪等。
專家指出,這類犯罪是以單純攫取經濟利益爲目標,對其適用死刑,實際上是以財物的經濟價值來衡量人的生命價值。這貶低了人的生命價值,且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倡導的生命權至高無上原則不協調。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蕭中華教授認爲,死刑對於貪污受賄的犯罪人具有威懾力是無疑的,但不能誇大這種威懾力,並非越嚴厲的刑罰就能越有效地預防犯罪。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趙秉志提出,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危害國防利益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中的非暴力犯罪,保留其死刑規定是必要的。對於其它的非暴力犯罪,則可考慮逐步予以廢除。
趙秉志認爲,對於非暴力犯罪中的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中規定的死刑,應當及時廢止。廢止這些犯罪的死刑,易被公衆接受,不致引起較大的負面社會影響。
其次,對於貪污罪、受賄罪的犯人,只要剝奪其犯罪能力即可防止其再犯;但在目前腐敗現象還比較嚴重的情況下,短時間內即廢止其死刑,會與國家基本的政治形勢不相符合。可以考慮目前先在立法與司法上提高其適用死刑的條件,再逐步過渡到廢止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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