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10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大法庭依法對原鞍山市公安分局內保分局局長林福久受賄、貪污、重婚上訴案公開宣判:駁回林福久上訴,維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人林福久,男,1950年4月25日出生於遼寧省鞍山市,漢族,大專文化,原鞍山市公安分局內保分局局長。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林福久於1994年9月至2002年1月期間,利用擔任鞍山市人民檢察院稅務檢查處處長、鞍山市稅警機構籌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鞍山市公安局稅偵分局局長、鞍山市公安局內保分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受賄45起,財物總價值人民幣6331541元,其中索賄33起,索賄財物總價值人民幣5692205元;貪污3起,貪污財物總價值人民幣712648元。被告人林福久有配偶而與她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構成重婚罪。
今年5月27日,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林福久死刑,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人民幣,以重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判處林福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林福久不服,上訴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駁回林福久的上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