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死刑對腐敗犯罪威懾力有限”,爲“尊重人的生命價值”,蕭中華等多名法律專家提出,可考慮廢止經濟犯罪的死刑。
死刑對於貪污受賄的犯罪人具有威懾力,讓人望而生畏。廢止死刑,誰最高興?當然是涉及經濟犯罪的腐敗分子,目前有死刑存在腐敗分子還如此囂張,如果廢止了死刑,結果又會怎樣?
其實面對愈演愈烈的腐敗犯罪,我們制度上能實施的處罰,不是重了而是輕了,貪個幾百萬甚至上千萬,最後還是沒能夠上死刑,纔是經濟腐敗犯罪猖獗的根源。因此,很多人提出建議修改《刑法》,對“個人貪污或受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的規定進行細化,用死刑威脅來減少犯罪。如今,一些法律專家反而提出廢止經濟犯罪的死刑,真不知道他們是進行學術研究還是替腐敗分子代言。
不應該廢止經濟犯罪死刑,也有民意的成分在裏邊。死刑的重大社會意義,不只是威懾腐敗分子,也能起到安撫、穩定民心的作用。如果犯罪“致富”不能受到嚴懲,如果貪污受賄上億元也不會被判死刑,那按規矩辦事的人會怎麼想?一位網友這麼評價:這些專家在腐敗最猖獗的時候提出廢除死刑,居然以犧牲廣大守法公民的權益來維護少數亡命分子的所謂“人權”,簡直就是無理取鬧。
當然,我們也贊同專家們所說的,對於一種犯罪的譴責,不應僅僅包括犯罪人,還應包括孳生腐敗的制度。但是,目前我國體制不夠健全、法律上的空隙、個人權力的干預、政府行爲監督的匱乏等孕育這種犯罪的諸多社會環境缺陷,並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改變的。因此,即使討論尊重犯罪分子的“生命價值”,也是在體制健全後、腐敗和經濟犯罪大大減少的情況下,而不是現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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