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這個日子裏,本着貼近百姓民生的觀點,就讓我爲您列舉一些並不是人人都知道卻又與我們的衣食住行極端相關的“極端”案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具體條款爲咱們老百姓生活提個醒。
極端暴利:宴會上的講究
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 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吃飯嘛,總要給儂斬點的,但落手勿要太狠。阿拉拿出來的都是'肉裏分'啊!”曾見過一個上海人在飯店門口如是說。條件好了,我們總要出去飯店改善個生活的,可是飯店老闆提供的菜品的質量名實又到底是否相符呢?
一位上海的廚師長以一套2888元的菜單中的“蠔皇大鮮鮑、魚翅大煲、翅湯東星斑、芝士焗龍蝦”四道主菜爲例,揭開了滬上筵席的“面紗”:
-鮑魚“中等鮑魚一隻就要480元,一桌10只4800元,這樣的賠本買賣戇大才會做。”老劉說不少飯店用的鮑魚是罐裝的,罐頭鮑100多元可以買10多隻,如果用無商標的大興貨,成本還能低20%到50%。
-魚翅說起魚翅,老劉重重地敲了敲菜單:“上面又沒寫清爽是什麼'翅',鬼才會給你們上大排翅呢。”老劉透露,稍微像樣點的魚翅50克就要500多元,而碎翅、即食翅50克只要30元,那些用化學品弄出來的水發翅還要便宜,“一桌上半斤水發翅,150元就打倒儂了,儂感覺蠻好。”
-東星斑“東星斑越大價鈿越貴,好的東星斑起碼2斤半,2800多元一條。”老劉說:“飯店哪能肯做蝕本生意,上的魚頂多8兩重,進價只要200元500克。”
-龍蝦老劉講,“澳洲龍蝦500克170多元,而一般的龍蝦1只1公斤多隻需200元。要是用點死龍蝦,這利潤更是高得嚇人。”
按着老劉吐露的真價,四道主菜居然連600元還不到。“蔬菜、肉、點心都不值錢的,200多元全部搞定,一桌菜800多元!”講到這兒,老劉嘆了口氣,“不標品質、規格、分量,菜名再好看都是假的,老闆把用料一鎖定,起碼斬你三分之二。”看來上海坊間流傳的順口溜並非空穴來風:“1000元好賺700元;2000元弄個1500元;3000元搖賬2000元。”
有經驗的主婦當然不肯化這種冤枉錢,那麼小心地挑菜回家燒好了。然而需要注意的事情卻決不止這一樁。
極端危險:廚房裏的“殺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燃氣是老百姓生活當中不可或缺的東西,但是它給我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是一個非常危險的東西。我們每家每戶都按時地繳納燃氣費,燃氣費除了在買燃氣之外,煤氣公司還應確保安全維護,要提醒用戶,向用戶宣傳,發放資料。煤氣剛通的時候煤氣公司與用戶應簽署協議,告知違禁行爲。最重要的還是一旦發生了緊急情況,煤氣公司應該迅速地派出合格的人來履行他的職責。
2005年7月23日是寧波鬧市區的金鼎花園八號樓206室的曹先生的永遠夢魘。因管道煤氣泄漏引發的爆炸和大火將曹先生的家燒成一片廢墟,保姆徐雪芳因燒傷不治身亡。而曹家的一對十歲的雙胞胎姐妹大大和小小僥倖捱過生死線,正在一次又一次的植皮搶救,姐妹倆在一個月內已經做了四次手術。孩子的父親說事故的責任認定仍處在膠着狀態。
無獨有偶,就在與曹先生家相隔幾公里的地方,與曹先生家的事故相隔數月之前,2004年5月9日,同樣的事故也發生在柳馨花園65號樓603室的金先生家。事故中,金先生的父母被深度燒傷後相繼而亡。小女兒僥倖存活,卻也開始了人生的無盡苦難。爆炸發生前有鄰居就聞到很強烈的煤氣味並主動給煤氣公司打了報警電話。但遺憾的是,公司派來的兩位檢修人員居然就沒上樓檢查,然後就打道回府了。當晚,悲劇就發生了。
有居民反映,他們剛剛搬來的時候,第一次燒飯就聞到了煤氣味道,他們仔細查看後,發現煤氣管道竟然有一處破裂。居民們說煤氣公司從來沒有在全小區做過檢修。但煤氣公司卻說他們做過相應的安全檢查,並出示了曹先生和金先生家裏的煤氣例行檢查的記錄單,單子上果然有簽名。而曹先生和金先生卻聲稱煤氣公司的檢查記錄上面不是他們本人的簽名。
而在2005年的9月,同樣的地方又出現了第三起爆炸,仍然造成了人員傷亡……
極端迷惑“概不退換”合理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每到過節的時候,商家都打出打折和特價的牌子來促銷,市民黃女士趁此機會在一家鞋城買了一雙特價鞋,對於鞋子的價格和款式她很滿意,但是在她付款時,看到發票上註明“特價鞋不退不換字樣”,黃女士覺得很納悶。售貨員的解釋是,特價鞋本來價格很便宜,穿壞了可以包修,但不能退換。
專家表示,折扣期間的“概不退換”、“不予三包”均屬於商家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利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然而,市民黃小姐卻表示:“儘管可以維權,但浪費了時間、精力,而且與商家比起來,我們消費者始終是弱勢羣體,在購買前多走多看,理性消費纔是我們普通百姓的最佳選擇。”
極端隱蔽車票裏暗含強制保險該收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故事是從去年8月8日,北京的一名律師在北京鐵路局一營業處購買了一張203元的K101次(北京至義烏)火車票開始的。隨後的一個偶然機會裏,黃金榮從互聯網上獲知,每張火車票的價格中都包含了基本票價2%的“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且從1951年至今已經收取了55年。
“我問了周圍的朋友和北京的同事,沒有一個人知道車票內含強制保險。”這位律師認爲,北京鐵路局營業處在收取他基本票價2%的''''''''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約3.98元)時,未履行告知義務。隨後,他把北京鐵路局告上法庭。
根據鐵道部公佈的數字,每年全國鐵路運送旅客達10億人次,按每張火車票平均只收取1元保費來算,一旦取消,鐵道部的損失將不止10億。
據悉,在西方國家的《交通保險法》中,一般都會強制承運人投保“責任險”,即鐵路、公路等行業的運輸企業自己掏錢買保險,如果因爲他們的責任導致旅客傷害時,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而旅客是否投保“意外險”,完全是自主行爲。而在中國,卻正好相反。
復旦大學保險研究所所長徐文虎教授表示,火車票價中包含了旅客意外傷害的強制保險,是新中國成立以後沿用至今的,這其中有一定的歷史原因,要給予理解,但是這也不能成爲鐵路部門的推脫理由,應該說鐵路部門一方面有義務告知乘客,讓乘客知情,另一方面,應該儘快採取行動改善這一局面。
其實早在1951年,與《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同時出臺的,還有飛機和輪船的類似強制保險。幾十年過去了,航空和水路方面的強制保險已相繼取消。
極端要命小藥片背後的奧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在我國“看病難、看病貴”成了不爭的事實,當你一不留神有點小毛病進了醫院的時候,面對醫生開出處方單可敢於多個心眼多問幾個爲什麼嗎?要知道目前常用治病藥物不下一兩千種,而同類藥物的作用多是大同小異,有時可以互相代替。而選擇藥品的權利不僅是醫生的權利,同時患者也有諮詢並獲知和選擇的權利。
俗話說“一分價錢一分貨”,而在藥品行業卻並非如此。老藥經過長時間的臨牀使用觀察,現在市售老藥則是被證明副作用較少、較輕,療效肯定的藥物,一旦發生過敏易於診斷和對症治療。儘管新藥使用時間有限,不良反應很難得到充分暴露。而且新藥、進口藥的研發費用、廣告費用必然都列入成本,所以新藥、進口藥價格一般都很高。由此可以看出,藥物的價格與療效不是等同的。
消費者可以多找一下自己信任的醫生或藥師諮詢一下,一般情況下新、特藥都可以用一些廉價的同類藥物代替。
購藥提醒:在選用藥物時,應以國產老藥爲首選,其次是國產新藥,萬不得已時才選用進口藥,一般情況下不宜選用進口新藥,不可迷信新藥、特藥、進口藥。列入國家醫保報銷範圍的藥品也多是價格較低、療效肯定、毒副作用輕微的藥物,應優先選用。另外價格便宜得離譜的藥不要購買,因爲它很有可能是假藥,或者是小含量藥,也有可能是近期將失效的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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