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紀委、監察廳負責人15日通報了汕頭市“6·10”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處理情況,22名政府及管理部門公職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以及窩藏罪的華南賓館法人代表陳炎生等8人已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05年6月10日,汕頭市潮南區華南賓館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31人死亡,2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849萬元。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和廣東省高度重視,成立了“廣東汕頭‘6·10’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國務院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經專家鑑定和調查,認定“6·10”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賓館二樓包廂頂部電線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事故的間接原因是企業經營者嚴重違法違規經營,潮南區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對消防安全抓落實不到位,監督檢查不力。國務院調查組在查清了事故性質、原因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後提出了具體處理意見。
根據國務院調查組的意見以及幹部管理權限規定,廣東省紀檢監察機關已依法依紀嚴肅追究了有關人員的失職責任。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責任人員共22人,其中主要有:
汕頭市潮南區區長、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黃陵,受到行政記過處分。
潮南區副區長黃煜生,受到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汕頭市濠江區副區長兼公安分局局長潘祥亮,2003年4月至2005年1月任潮南區公安分局局長,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
潮南區副區長兼區公安分局局長陳國榮(2005年1月任職),汕頭市公安消防支隊副支隊長盧蔡輝,兩人均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潮南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李鴻傑,潮南區文化局副局長吳耿波,兩人均受到行政記過處分。
汕頭市公安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副處長、機關黨總支委員唐旭泉(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任潮南區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汕頭市公安消防支隊龍湖區公安消防大隊政治教導員林偉傑(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任潮南區公安消防大隊副大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兩人均受到撤銷黨內外職務處分。
另外,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以及窩藏罪的華南賓館法人代表陳炎生等8人,已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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