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梅州市興寧法院向媒體公佈一宗特殊的詐騙案,被告人張某友在興寧“8·7”礦難發生後,明知其所在班組有14名工人被困井下,卻爲貪圖騙點錢財,虛報爲16人。法院審理後,判決張某友犯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據瞭解,去年8月7日,興寧市黃槐鎮永豐煤礦發生透水事故,該礦配套組組長張某友清點其所在班組有14名工人被困井下,張某友認爲煤礦老闆逃跑了,其所帶班組的工人會找他要工資,爲貪圖騙點錢,張某友決定多報虛假的伊忠、劉四保兩名被困井下工人騙取賠償金,向礦難調查組報告其所帶班組有16名工人被困井下。
但後來張某友發現調查組覈實受困工人身份非常嚴格,擔心謊言被戳穿騙不到錢,又不敢如實反映,“騎虎難下”後,只好與郭某榜、郭某初(另案處理)假報伊忠、劉四保已經脫身出礦後走了,又於8月13日假報兩人已坐車回湖南老家。9月7日,經調查組赴湖南調查,覈實張某友所報的伊忠、劉四保兩名被困井下工人是虛假的,遂報告公安機關將張某友抓獲。
法院審理後認爲,張某友採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礦難死亡人員賠償金,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鑑於他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屬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遂判處張某友構成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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