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天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在3·15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關於進一步規範藥品名稱管理的通知》。市藥監部門負責人對此表示,加強藥品名稱管理的目的是爲了解決擾亂市場秩序,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一藥多名”、“老藥改新名”的問題。今後,藥品必須使用通用名稱;同一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藥品,即便成分相同但劑型或規格不同,也應使用同一商品名稱。
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藥品包裝上都印有藥名,藥名主要分爲通用名和商品名。通用名是國家規定的統一名稱,同種藥品的通用名一定是相同的,而且這種通用名在世界範圍內都是認可的;商品名則是由不同生產藥廠對自己製劑產品所起的名字,並經過藥品監管等部門的審批,具有專用權,所以同一種藥物由不同藥廠生產往往具有不同的商品名。比如,人們熟知的阿莫西林、氟哌酸、阿司匹林就都是通用名。
近年來,一些藥品生產企業濫用未經註冊的商標冒充藥品名稱,過度強化藥品商品名,弱化藥品通用名,並通過虛假廣告宣傳混淆視聽,致使“一藥多名”現象日益嚴重,給患者用藥、藥品監管等帶來困難。目前,市場上出售的藥品換個新名字價格提高几倍甚至幾十倍的現象普遍存在,有的藥品竟然有上百個商品名,雖然實爲“換湯不換藥”,但許多消費者常常把冠以新名的藥誤以爲是新出產的高療效高質量的藥。
爲大力推廣藥品通用名稱,國家藥監部門出臺新規,要求藥品包裝上的通用名稱必須顯著標示,商品名的單字面積不得大於通用名的二分之一。並對其位置、字體和背景顏色都作了嚴格、具體的規定。藥品標籤使用註冊商標的,應當印在標籤的邊角,含文字的,其字體大小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於通用名稱的四分之一。《規定》特別要求,未經註冊的商標,以及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藥品名稱,不得在藥品說明書和標籤中使用。
《規定》明確,藥品必須使用通用名稱,其命名應當符合《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藥品商品名稱不得有誇大宣傳、暗示療效作用,得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使用。
同一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藥品,成分相同但劑型或規格不同的,應當使用同一商品名稱。藥品廣告宣傳中不得單獨使用商品名稱,也不得使用未經批准作爲商品名稱使用的文字型商標。從今年6月1日起,新註冊的藥品名稱和商標的使用都應當符合《藥品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名稱的申請國家藥監部門即便受理也將不予批准。
按照此次新規定,藥品商品名稱要由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圖形、字母、數字、符號等標誌,且不得使用:擴大或者暗示藥品療效;表示治療部位;直接表示藥品的劑型、質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引用與藥品通用名稱音似或者形似的;引用藥品習用名稱或者曾用名稱;與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或者相似的;人名、地名、藥品生產企業名稱或者其他有特定含義的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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