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簽署命令,頒佈實施《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共6章37條。分別對軍隊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規劃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與人員以及獎懲等作出規定。明確了軍隊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和主管部門,對規劃、計劃和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和程序,評價機構資質和人員資格的要求,以及監督管理機制等,建立了一套既符合軍隊實際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
條例要求,軍級以上單位有關主管機關組織編制營區、港區、場區、庫區、陣地建設等涉及軍用土地利用的規劃,軍級以上單位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戰備、訓練、物資儲運和裝備研製、採購、試驗、修理、報廢等軍事活動計劃,以及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條例要求,各級首長和機關應當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領導,支持軍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督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條例於2006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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