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不壓正
“法輪功”訴加拿大蒙特利爾《華僑時報》所謂“誹謗案”,歷經4年多馬拉松式訴訟後,已於2005年12月7日審結,魁北克高等法院女法官讓尼娜·M·魯索作出終審裁決:原告“法輪功”敗訴,《華僑時報》勝訴,敗訴一方須繳交律師費和法庭費用等10萬加元,另賠償勝方損失。
《華僑時報》社社長周錦興日前首次向媒體公佈了這起備受海外華僑華人關注的案件內情。
與“法輪功”打了4年多官司後,早年從香港移民加拿大的周錦興直言,他身心俱疲。但他說,思考最多的,還是如何向人們揭示“法輪功”真面,因爲他這起官司本身就是一份很好的“教材”,有必要讓更多的人知道。
“這場官司訴訟歷時4年,這份判決等候了1年零9個月之久,法官必定仔細閱讀過了雙方提交的資料,才作出這份判決。”
周錦興說,他最感到欣慰的是,法官判決在“‘法輪功’的證據分析”部分明確指出了兩點:一、李洪志將科學當作是危險和誤導而加以排斥;二、“法輪功”是一個有爭論的運動。這種運動不接受批評言論。
“此言可謂一針見血,”周錦興說,“從1999年被中國政府作爲邪教組織而予以取締後,‘法輪功’發起了一批又一批示威抗議,到處發傳單,大量發動宣傳攻擊,任何對‘法輪功’負面的報導都被‘法輪功’阻撓,繼而進行滋擾,最終告諸法庭,企圖杜絕批評‘法輪功’的聲音。本報就是其中一實例。”
這起訴訟案中,“法輪功”的目的十分狠毒。“法律界人士認爲:(此案)賠償要求完全不合情理,很容易給人聯想是要置被告於絕路,不排除其目的是要杜絕所有反對聲音,”周錦興說。案件審理過程中,前後有200多名“法輪功”學員參與訴訟,要求賠償每人10萬加元,總額高達2000多萬加元。
周錦興透露,訴訟期間,“法輪功”還要求法庭頒發禁止令,禁止登有關“法輪功”的文章。但是,“法輪功”宣傳工具和相關媒體如大紀元時報、新唐人電視臺、明慧網多個網站等,卻不斷刊登數以百計對他本人誹謗的攻擊性文章。“我面對的是文革式的抹黑,這種事情,在民主國家如加拿大,實屬罕見。”
“對與錯、正與邪,應由公衆去評論,判斷,言論自由不容扼殺。對於李洪志自稱有能力推遲‘宇宙爆炸時間’、‘開天眼’、‘能飛天’、‘隔空取物’……等等說法,毫無根據,實難以令人相信。”由於官司需要,周錦興對“法輪功”的相關材料都作了仔細研讀。
“我們媒體有責任以客觀態度對李洪志及‘法輪功’作出調查和深入報道,對於被‘法輪功’傷害的受害者,應給予伸張正義的扶助,向公衆社會作出一個合理的報道。”
“李洪志說自己比佛祖釋迦牟尼的法力高出幾十倍,但無法引證自己的說法,只不過是信口開河,把中國人的寬容和厚道視爲愚蠢,矇騙人們的同情心,我相信李洪志本人確實認爲,謊言重複千次就能成爲真理。”
“法輪功”在2005年12月7日終審判決書發出後的30天限期內,已於2006年1月5日提起上訴。
周錦興表示:“捍衛言論自由,維護正義和真理,我們決意堅持不懈,奉陪到底。”
熱點回放:《華僑時報》與“法輪功”官司始末
2001年11月3日,《華僑時報》在“廣告信息”版面刊出了前“法輪功”女學員何兵的一篇告白,以個人親身經歷揭露了“法輪功”一些不爲外人知的內部情況。
次日晨,“法輪功”學員分頭到蒙特利爾各代售處把該期《華僑時報》全部“購”清,同時電話要求報社立即把已經或正在批發的報紙全部收回,並警告今後不準再刊登有關批評“法輪功”的告白。
11月5日上午,“法輪功”楊姓和壽姓兩名學員前往報社,要求交出刊登該份廣告的客戶姓名和資料,以及承印該報的印務公司店名、地址和相關數據。《華僑時報》當值人員以此乃報社商業祕密爲理由拒絕了要求。
楊姓學員隨即以嚴厲語氣說,他們已報警並請律師處理此事,“你要記住你說過的話,會有法律責任!”
當天下午1時30分,又有兩名自稱“法輪功”孫姓和李姓女學員前往報社,要求刊登“更正”,再次遭到報社拒絕。一個多小時後,《華僑時報》接到“法輪功”律師的信件,要求報社道歉、更正,報社隨即將此信交由該報律師處理。
事件發生後,蒙特利爾有不少“法輪功”學員家屬致電《華僑時報》,說他們的家人因修練“法輪功”引致家庭破裂,《華僑時報》社社長周錦興約定,與他們12月1日在報社舉行座談會。不想,座談會當日,“法輪功”派遣十多名男女學員聚集在《華僑時報》門前,力圖阻止受害者進入報社辦公室,甚至作近距離拍攝,以資恐嚇,還有人出手打人。
隨後,“法輪功”學員共232名聯名狀告到魁北克省高等法院,指控《華僑時報》“誹謗”,要求每人賠償10萬加元,共2320萬加元。12月10日開庭時,法庭應“法輪功”要求頒發“臨時保護令”到下次開庭。2002年2月,《華僑時報》出版了發表“法輪功”受害者文章專刊。“法輪功”又加控《華僑時報》“藐視法庭”,指報社“違背保護令”。
2002年4月26日,法官皮埃爾·維奧裁定,鑑於保護令沒有列明《華僑時報》不能刊登任何有關“法輪功”的文章,《華僑時報》可以刊登加拿大法律許可下的任何文章,並正式駁回“法輪功”控該報“藐視法庭案”。
5月9日第四次開庭時,“法輪功”代表律師提出,要求繼續延長對“法輪功”的保護令,並要求法庭頒發新命令限令《華僑時報》若刊登任何有關“法輪功”的文章,發表前必須交給“法輪功”以文章副本、“法輪功”有權反駁,《華僑時報》並須同時發表雙方文章。但此兩項要求均遭法官拒絕,理由是“報紙有發表任何文章的自由,不能干擾言論自由”。
2003年11月10日終審開庭,雙方律師詢問證人。“法輪功”232名原告中,只有12人出庭作證。經過前後11次開庭聆訊,審理至11月27日。2004年2月23日至26日,雙方律師辯論和陳詞,終審完畢,聽候結果。
2005年12月7日,魁北克最高法院主審這一案件的女法官讓尼娜·M·魯索作出裁決:“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讓法庭得出結論,即那些由原告自己摘錄的抨擊性文章內容錯誤和極不準確,是爲了在加拿大引起公衆仇恨和嘲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法輪功’練習者施以迫害而發表。該項動議敗訴。”
魯索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李洪志將科學當作是危險和誤導而加以排斥”,“‘法輪功’是一個有爭論的運動。這種運動不接受批評言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