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於2006年2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本報記者就《審計法》修訂和頒佈施行的有關問題,採訪了天津市審計局局長王志銘。
問:請談談這次《審計法》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答:《審計法》從1994年頒佈以來,對建立健全國家的審計監督制度,保證審計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的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實踐證明,1994年《審計法》是一部成功的法律,各級審計機關嚴格按照《審計法》的規定,堅持依法審計,審計工作取得了世人矚目的成績,審計事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審計工作的社會影響不斷擴大。至今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兩個報告”制度、效益審計和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等規定,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審計環境發生着前所未有的變化,審計工作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面臨着許多新任務、新要求。爲適應這種新的形勢,就需要《審計法》根據客觀實際,對審計監督機制進行健全、對審計監督範圍進行科學合理的界定、對審計監督程序進一步規範、對審計監督手段進行加強。同時,《審計法》頒佈施行11年來,我國審計工作取得的許多有益經驗和創新成果。特別是在加強審計質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一些做法,同樣需要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
問:《審計法》修訂的意義?
答:《審計法》的修訂與頒佈施行,是我國審計事業發展進程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它爲審計機關全面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加強審計監督提供了更完備的法律手段;爲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保障;爲規範審計行爲,堅持依法審計奠定了更堅實的法律基礎;爲推動審計事業的長遠發展創造了更良好的法律環境。它的頒佈施行,對於審計機關堅持依法審計,進一步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更好地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政府及有關部門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對於審計機關強化審計質量控制,確保審計結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不斷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審計法》修訂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2004年立法工作計劃,審計署2004年初着手修訂《審計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的共同努力下,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歷時近兩年,終於完成了《審計法》修訂工作。這次修訂的指導思想是:與憲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相統一、與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相一致、與社會經濟和審計工作的發展相適應、與國際審計的通行做法相銜接、與時俱進與保持穩定相結合,在保持原《審計法》框架結構和基本內容不變的基礎上,主要在健全審計監督機制、完善審計監督職責、加強審計監督手段、規範審計監督行爲四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同現行法律相比,修改後的《審計法》,審計機關將獲得更大的審計監督權。
問:《審計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答:一是爲健全審計監督機制所做的修訂。明確了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的法律依據,強調了審計機關執法主體資格。提出了審計工作報告應重點反映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增加了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政府應將審計查出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規定。統一了審計機關派出機構的名稱,將“派出審計特派員”統一爲“設立派出機構”。明確了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二是爲完善審計監督職責所做的修訂。科學合理地界定了審計監督範圍,明確了對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調整了事業組織、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範圍,增加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明確了審計機關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進行覈查。
三是爲加強審計監督手段所做的修訂。增加了審計機關對電子財會數據及其系統的檢查權,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查詢權,對財會資料及實物資產的封存權和提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的協查權。明確規定了被審計單位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性承擔的責任,以及拒不執行審計決定,審計機關的處理措施。
四是爲規範審計行爲所做的修訂。將審計報告確立爲審計機關對外出具的法律文書。增加了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所作審計決定的監督程序。明確了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爲的具體處理措施;確定了被審計單位不服審計決定的救濟途徑。
問:天津市將採取哪些措施進行學習、宣傳和貫徹?
答:《審計法》修訂以後,全市審計機關高度重視,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第一時間召開專門會議進行研究部署,落實六項措施,掀起學習、宣傳和貫徹《審計法》的新高潮,並把它作爲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來抓,採取多種途徑和方法,把學習、宣傳、貫徹活動引向深入。
一、進行全員性的《審計法》專題學習培訓。要求各級審計機關組織廣大審計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認真學習李金華審計長的講話、董大勝副審計長答記者問及修訂後《審計法》的原文,儘快掌握《審計法》修訂的有關內容,切實領會精神實質,充分認識重大意義。
二、將深入理解和把握《審計法》作爲審計機關“五五”普法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常抓不懈、紮紮實實地開展好學習。制定學習計劃,明確學習內容,檢查學習效果。
三、充分利用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面向社會、面向公衆廣泛宣傳《審計法》,取得最大程度的宣傳效果。
四、印發《審計法》宣傳提綱,由審計組向被審計單位發放,取得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對象的理解和支持。
五、舉辦《審計法》知識宣講團,深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宣講,爲其全面貫徹實施創造社會條件。
六、在搞好學習、宣傳和培訓的基礎上,根據新修訂的《審計法》,儘快制定我市的貫徹實施意見,對已有制度辦法進行修改和完善,及時總結《審計法》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建立健全配套的規章制度,確保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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