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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採取拍賣國有法人股的方式,依法定程序迅速拍賣了被執行人持有的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4000萬國有法人股,圓滿執結了一起標的近9000萬元的金融案件,爲申請執行人挽回了鉅額經濟損失。
2004年6月,深圳市雙贏投資有限公司與華夏銀行深圳分行簽訂借款合同,北京國利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承諾爲其提供最高額不超過8000萬元人民幣的連帶保證責任。同時,國利能源公司與聯大集團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質押反擔保合同》,規定聯大公司以其持有的華夏銀行股權爲國利能源公司提供權利質押擔保。因雙贏公司喪失還款能力,華夏銀行深圳分行要求國利能源公司對雙贏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國利能源公司先後分五次向華夏銀行深圳支行償還了借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金額近9000萬元。
按照國利能源公司與聯大集團簽訂的擔保合同,國利能源公司要求聯大集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爲此,雙方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一中院法官的主持下,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由聯大集團於2005年11月1日前向國利能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費、執行費等近9000萬元。同時雙方還約定,如果聯大集團在2005年11月1日前不能向國利能源公司清償上述債務,國利能源公司有權向法院申請拍賣聯大集團持有的華夏銀行四千萬股股份。
調解書生效後,因聯大集團未按時履行義務,國利能源公司向一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一中院執行法官依法分別向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送達了案件受理通知和執行通知,並迅速查封了被執行人聯大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萬股國有法人股。
爲避免因處理財產週期長而造成的額外損失,執行法官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分別向雙方當事人及上市公司通知法院評估、拍賣情況,並在最短的時間內以高出評估價4000餘萬元的價格成功拍賣了華夏銀行的4000萬國有法人股,及時將拍賣得款近9000萬元發還給申請執行人。
近年來,由於一中院特殊的地理位置,使一中院審理的大量金融案件具有“規格高、難度大、影響廣、類型新”的特點。在審判實踐中,金融案件往往存在着審判容易執行難的現象,不僅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形象,還給國家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北京一中院在金融案件的執行中,積極探索破解金融案件執行難的出路和方法,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講究執行藝術,採用靈活多樣的方式解決執行難問題。這起標的近9000萬元的金融案件全部執行完畢僅用了三個月時間,執行法官採取拍賣措施及時變現查封財產,不僅爲申請執行人挽回了鉅額經濟損失,也使被執行人避免了不必要的財產損失,拍賣的價格高出評估價40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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