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立法會23日召開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了《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法案。
法案規定,“清洗黑錢”是指掩飾或隱藏來自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過3年徒刑的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的利益的行爲,對其基本罪狀所訂出的相應刑罰幅度爲2至8年徒刑。與有組織犯罪或黑社會有關的清洗黑錢行爲,或犯罪分子慣常清洗黑錢等,均屬特別嚴重刑罪,刑罰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分別加重二分之一。
這項法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1條制定。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表示,法案通過將有助於澳門更加有效地預防及打擊不法分子進行清洗黑錢的犯罪活動。
澳門特區2001年5月成爲“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的成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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