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因年齡受限無法通過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報名的四川大學法律碩士楊世建收到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即維持一審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爲,國家公務員招錄考試報名的設置屬於公務員的內部管理事項,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楊世建的上訴沒有法律依據。
2005年10月12日,人事部發布了中央、國家機關200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的公告。但當楊世建按照報名程序進行註冊時,卻收到這樣的系統反饋信息:“對不起,您的年齡不符合要求,不允許報考。”時年36週歲的楊世建認爲,人事部規定侵犯了他的平等權和勞動權,對他構成了就業歧視。
2005年10月31日,楊世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快遞了起訴書,狀告人事部拒絕他報考公務員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爲,這不屬於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不予受理。
隨後,楊世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裁定,依法受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爲,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3項的規定,“國家公務員的招錄考試報名條件的設置屬於公務員的內部管理事項,人事部因上訴人超齡而拒絕受理其報名申請屬於公務員任用的招錄考試環節,不屬於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楊世建認爲北京高院曲解了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該法第12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給予了明確,“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
“所謂‘內部管理事項’的前提是行爲人成爲該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楊世建說,“我不是人事部的公務員,人事部侵犯的是我作爲普通公民的勞動權和政治權。因此,北京高院的裁定無法讓我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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