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天津市濱海國際機場獲悉,從3月28日起,《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正式施行。今後,旅客乘坐國內民航航班,發生意外事故獲賠金額將由原來的7萬元提高到40萬元,對國內航空運輸中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托運行李以及貨主的貨物損害的賠償責任限額,和以前相比也都有相應提高。在濱海國際機場執飛的國航、東航、南航、海航等航空公司都將按照新規定承擔責任。
據介紹,此次出臺的新《規定》,除了提高發生事故意外獲賠金額,另一重要內容就是將以前未納入航空公司賠償範圍內的隨身攜帶物和行李,納入了航空公司的賠償範圍。從昨天起,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原來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託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爲每公斤100元。同時,旅客的行李一旦發生損害,航空公司必須先對旅客作出賠付,然後航空公司自行向其他單位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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