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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李寒:我父親去年去世,留下一套私產房屋和一套公產房屋,還有幾萬元存款。現在我母親健在,我們幾個子女打算處理一下這些財產。不知道要辦理什麼手續,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有事您言語”專欄記者:專家解釋,讀者李寒父親留下的遺產,私產房屋和存款可以作爲遺產繼承;但目前公產房屋承租權還不可以作爲遺產繼承,請到相關房管部門辦理公產房承租權變更手續。接下來,要明確私產房屋和存款究竟屬於您父親的個人財產還是您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財產是在您的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那麼就是您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您的父母對上述財產有書面有效約定,約定財產爲您父親一方所有,或者財產系您父親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又或者依據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您父親一人所有等情況,就可以認定爲您父親的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屬於您父親所有的那部分財產被判定爲遺產,則可以繼承。根據《繼承法》規定,您父親的父母、配偶、子女有權繼承遺產。
辦理上述財產的繼承權公證,需要以下手續並提供相關證明:您父親的死亡證明、私產房屋權屬證明、存款證明、由您父親單位人事部門、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繼承人的身份證件以及先於您父親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此外,繼承人均應到公證處做出表示繼承或者放棄的意思表示。
辦理繼承權公證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共有財產的繼承。我國婚姻法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在辦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繼承公證時,對夫妻共有財產,只有屬於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爲遺產進行繼承,另一部分則應當歸在世的一方所有。
二、代位繼承。《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三、遺產的分割和債務問題。在公證過程中,繼承人之間能夠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公證處可以在公證書中註明,也可以另紙公證當事人達成的遺產分割協議;繼承人之間對遺產達不成協議的,仍可辦理繼承公證,此時應當在公證書中註明遺產由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的債務,可以先用遺產償還後再繼承,也可以將債務分攤給各繼承人,在繼承後由各繼承人分別償還。債務問題未得到處理或繼承人拒絕承擔債務的,公證處拒絕出具繼承公證書。
四、遺產繼承的份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予以照顧;有撫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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