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我先生60年代參加工作,自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以來,一直參加養老保險統籌,今年1月份滿60歲退休,因病於今年4月份去世。請問,退休人員去世,其個人社保賬戶餘額還能繼承嗎?
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17條進一步明確,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基本養老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另外,勞動部下發的《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中,對個人賬戶的繼承問題規定: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餘額一次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額爲: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餘額×離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佔個人賬戶全部儲存的比例。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可以繼承,指的是死亡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餘額,而不是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全部。所以,周女士丈夫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餘額是可以繼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