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上,乘客間發生糾紛動手打架,一方報警。公交車到站開門,糾紛另一方下車離開。此後,報警的乘客以公交車司機未等警察來就打開車門放走打人者、無法找打人者賠償爲由,將公交公司及司機告上法庭索賠。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以證據不足爲由駁回了該乘客的訴訟請求。
2005年2月1日22時許,劉某搭乘公交車出行。乘車期間,因車內擁擠,劉某與其他乘客在車尾部發生口角,雙方進而動起了手。劉某後撥打110報警,並告知公交車司機到站不要開車門。當車停靠站後,司機沒有馬上開車門,但由於車內乘客紛紛要求下車,在警察沒有趕到的情況下,司機將車門打開。其時,劉某和與其發生糾紛的乘客一起下了車。劉某訴稱,他在乘坐公交車期間,被他人毆打併搶走財物,他報警後告知了司機,但車到站後,公交車司機在警察未到前私自打開車門放走打人者,致使他的損失無法找打人者賠償。而公交車司機及其所屬公司有保障他的安全及協助警察工作的責任,但他們沒有盡到責任,故公交公司和司機應賠償他的各項損失。
二被告在法庭上辯稱,事發時,司機在駕車期間聽到後面有人打架並已報警後,便緩慢將車停靠到站。到站後,司機並沒有立即打開車門,但因爲車上乘客很多,許多人要趕乘其他路的末班車,紛紛要求下車,車內狀況有些失控。在此情況下,司機纔將車門打開讓乘客下車。司機在處理上述問題上沒有過錯,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沒有加蓋指定醫院專用章的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等證明損失情況的證據提出異議。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的就診證明上已註明“此證無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無效”,而原告提交的診斷證明沒有加蓋醫院診斷章,故不能證明其傷情。同時,原告就醫療費、交通費等,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並且,原告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在乘車期間有財產損失,故對原告所主張的各項損失,法院不予認定。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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