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市場擺攤佔地與一攤主發生糾紛,一男子爲出氣,竟將硫酸倒在對方身上,致對方體表大面積燒傷。日前,天津市二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該男子因犯有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同時被責令賠償傷者經濟損失人民幣3.4萬餘元。
50歲的紀某因擺攤佔地問題與攤主呂某在天津市河東區某市場內發生矛盾。爲發泄怨氣,紀某於去年9月5日11時許,攜帶事先準備好的一瓶硫酸來到該市場,乘被害人呂某不備,將硫酸從其頭部後側倒下,致使呂某體表大面積燒傷。經法醫鑑定,呂某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案發後,紀某向公安機關投案。同時,呂某提起訴訟要求紀某賠償其醫療費等損失。
原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紀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此外,對於紀某的上述行爲給被害人呂某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紀某應予賠償。由此,該院出如上判決。宣判後,紀某以量刑過重爲由提起上訴。市二中院經審理,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