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因爲1.5元錢的充電費,一男一女打得不可開交,併爲了醫療費對簿公堂。日前,天津市河東區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認定兩人均有責任,互賠對方50%的損失。
39歲的女子華某是天津市河東區某存車棚的承包人,21歲的男青年馬某將電動自行車存放在該車棚內。去年10月25日晚7時許,華某在一家超市門前碰到馬某和其女友陳某,並讓馬某給付上一次電動自行車的充電費1.5元,馬某不承認欠了錢,雙方爲此發生爭執。後華某與陳某相互謾罵廝打,馬某見狀上前揪住華某的衣領,二人又扭打在一起。其間,馬某打了華某的頭,並用腳踢了華某,華某也將馬某的胳膊抓傷。
爲此,華某將馬某告上法庭,索要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馬某也提出反訴。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雙方因充電費1.5元發生爭執,由於雙方遇事都不能正確對待、冷靜處理,以致相互對罵、廝打,致使雙方身體都受到一定的損害。對此糾紛原、被告均有過錯,雙方應負同等責任。原、被告除承擔各自合理經濟損失的50%外,還應當賠償對方合理經濟損失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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