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多一元收入少幾百計稅新政有漏洞
每年3月底4月初是一些外企發放年終獎金的日子。作爲一家美國獨資企業的財務人員,林先生幾天前在做獎金報表時發現了一個“反常”的現象———公司年終獎金的數額根據每名員工去年工資總額的百分比來確定,但按照現行年終獎金的計稅方法,獎金是6000元的職工,納稅額爲300元,稅後收入爲5700元;而年終獎金如果是6001元的職工,納稅額則爲575.1元,稅後收入僅爲5425.9元。也就是說,稅前獎金增加1元,但稅後收入卻減少了274.10元。
新公式造成“獎金多收入少”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1月21日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個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式爲: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而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用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後的商數確定。
比如,林先生公司某員工的年終獎金爲6000元,那麼用6000元除12個月得到5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薪金的稅率,500元的對應稅率是5%,速算扣除數是0。這名員工得到6000元獎金後應繳稅6000×5%-0=300元,他的稅後收入爲5700元。
如果另一名員工年終獎是6001元,用6001元除12,等於500.08元。適用稅率爲10%,速算扣除數爲25元。他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爲6001×10%-25=575.10元,他的稅後收入爲5425.9元。
此外,林先生還發現獎金數在6001元到6305元之間的員工,稅後收入都比獎金爲6000元的員工少。
比如,獎金爲6305元,除以12等於525.4元,適用稅率爲10%,速算扣除數爲25元,應繳納個稅爲6305×10%-25=605.5元,稅後收入爲5699.5元,依然比獎金爲6000元的員工稅後收入低。
獎金越高1元稅差越大
發現這一問題後,林先生立即上報了公司財務總監。通過反覆驗證,財務總監協同財務人員進一步發現,不光6000元-6305元獎金區間內會出現這樣的問題,每到個人所得稅率進級區間,都會出現同樣的現象,即獎金多卻收入少的情況,而獎金越高,多1元所多出的稅款越驚人。
例如,全年一次性獎金爲24000元,應納稅爲2375元。而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爲24001元,應納稅額爲3475.15元。也就是說:稅前獎金僅增加1元,但應納稅額卻增加了1100.15元。或者說:稅前獎金增加1元,但稅後收入卻減少了1099.15元。
如果年終獎金爲6萬元,應納稅8875元;獎金如果是60001元,則要納稅11625.2元,稅前獎金多了1元,就要多交2750.2元的稅。
依此類推,獎金爲240001元的人,要比獎金24萬元的人多交1.1萬元的稅款……一直到120萬元,多1元要多納稅5.5萬元,而130萬獎金的人要比120萬獎金多納10萬元稅,多獲得的獎金全交了稅款。
地稅部門稱無能爲力
就這一情況,地稅部門答覆:“這種情況確實存在,而且從去年政策出臺後就一直有爭論,但我們只是政策的執行部門,只能按照政策執行”。
林先生公司領導於是緊急開會磋商,考慮到目前年終獎金的計稅方式,決定調整今年全公司員工的獎金髮放額度。在保證員工稅後收入不減少的情況下,降低了一些處於獎金負效應區的員工獎金數額。這樣一來,擁有幾百名員工的這家企業居然節約了20多萬元的獎金支出。
專家觀點
計稅公式少扣了11個速算扣除數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系副教授黃樺昨天表示,多發1元獎金稅額多出幾百元甚至幾萬元的現象其實早在去年稅總9號文件剛一出臺時就被發現,也曾在業內引起過很大爭議。由於個人薪金按照9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在9個稅率進級階段,都會出現一段“獎金多、收入少”的獎金負效應區間。
她指出,造成這種賦稅不公現象的關鍵原因,就是在計算一次性獎金的稅額時,應該用獎金總額乘上稅率後,再減去12個速算扣除數。而稅總文件中規定的公式裏只減去了1個速算扣除數。如上述6001元的獎金,乘以10%的稅率,如果再減去12個速算扣除數(25元),應納稅即300.1元,比6000元獎金的稅款只多了0.1元。稅後收入也多出了0.9元,這樣就變得合理,既體現了賦稅公平的原則,又實現了多勞多得。
不過,出於種種原因,國家稅務總局尚未表示要修改這一被證明出現“漏洞”的一次性獎金計稅政策。
黃樺表示,在現行政策下,像上述林先生所在公司那樣,企業通過調整獎金數額來降低稅款的方式,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企業合理進行的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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