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江門市中級法院對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餘振東貪污、挪用公款案一審宣判,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被告人餘振東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100萬元。
據此前有關媒體的報道,公訴機關指控認爲:自1992年開始,餘振東與他人合謀,佔用、侵吞鉅額資金20億元,並非法將侵吞資金匯至境外。
比起諸如胡長清等貪污幾百萬元就被處以極刑的貪官來,餘振東顯然“揀了大便宜”。如果單純從司法的一致性和公正性而言,這樣的判決似顯不公平;但作爲中國與外國政府就聯手打擊貪官外逃所進行的協作而言,該案不僅具有突破性意義,更爲今後的反腐敗國際合作鋪平了道路和創造了典範。
在餘振東案一審判決結果出來後,輿論界有各種不同的聲音,這些富有微妙意味的爭辯實際也體現了中國社會各界在對待腐敗現象時的不同心態。
毫無疑問,打擊腐敗行爲,是每一個具備基本良知和正義感的人正常的願望,但在如何對待和處置外逃貪官方面,我們顯然面臨一個兩難處境——如果根據國際公約展開國際合作,則有類似餘振東案這樣的不公平結果,如果不展開合作,則有放縱腐敗行爲的心理暗示嫌疑。
我們認爲,以“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的理性選擇方法來評價,將無數個餘振東引渡回國,並施以儘可能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處罰,即便由於國際合作犧牲了部分司法的公正,也是值得的。因爲,就打擊還是不打擊這個是非判斷而言,前者顯然有着基本的正義。餘振東案帶給國人的思考價值更在於,它撕開了我國過去十數年間對外逃腐敗分子打擊難的面紗。
中紀委常委、監察部副部長黃樹賢在最新一期《求是》雜誌撰文指出,腐敗案件涉案人員外逃和犯罪資產流失,已經成爲當前中國反腐敗工作中的一個難點。有人曾經指出,我國打擊外逃貪官,難就難在遣返移送、犯罪資產追回、司法理念的差別和法律制度的不同。以餘振東案爲例,儘管中國政府這次能成功將其從美國押回審判,但該案其實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國際引渡合作,而是一種技術層面的個案。因此,如何通過餘振東案總結經驗教訓,成了我國就反腐敗問題開展廣泛的國際合作的原初教材。
我們認爲,由於制度和理念的差別導致我國打擊外逃貪官存在很大的困難,但真正要在這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以克服困難成功遏制貪官外逃風,根子上還在於重“內功”建設。“內功”建設的第一個方面,就是加強對官員的個人信息的監管,包括從收入申報制度、個人行爲動態監控、腐敗行爲的防微杜漸等方面進行監管,只有在國內對各類官員特別是極有可能演化爲“外逃貪官”者進行有效監管,纔是防止腐敗分子外逃的基礎和根本。
“內功”建設的第二個方面,就是要適當調整我國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目前我國是全世界唯一一個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國家和地區;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最重要的就是和國際公約以及國際慣例相違背,並直接和“死刑犯不引渡”的國際原則構成衝突。事實上,取消對經濟犯罪的死刑,並不會像有些人預言的那樣會導致經濟犯罪增多,一個簡單的道理是,對於那些曾經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人而言,失去長時間甚至終身自由的威懾,並不比死刑更弱。
“內功”建設的第三個方面,則是要加強公衆對官員的監督力度,提高公衆和媒體對官員監督的能力。歷史經驗證明,只有將官員置於一個真正民主的制度之下,纔會使腐敗現象得到根本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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