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讀者與朋友到天津市漢沽區一家飯店就餐,沒想到喜從天降,他從該飯店索取的一張天津市飲食行業定額有獎發票竟然中了5000元大獎!然而稅務部門兌獎卻發現有獎發票過期不能兌現。
昨天,讀者史先生來到本報反映,2005年7月29日晚,他與一位朋友到漢沽區大紅樓飯店就餐,就餐後索要了天津市有獎發票,即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批准印製的天津市飲食行業定額發票,沒有將發票當場刮開。直到8月26日,史先生稱,自己無意間刮開一張面額50元的發票,發現竟然中了5000元獎金!史先生喜出望外,當天便按照有獎發票記載的兌獎時間和地點到漢沽稅務分局兌獎。然而,工作人員卻告之這張發票是2004年版的,已經過期,按規定不能支付獎金。史先生說,當時的情況讓他感到十分驚訝,他拿過獎券仔細看才發現發票上還印着一行小字飲獎字(2004)丁。他覺得獎券年版是否過期屬於飯店責任,而作爲消費者他拿到獎券後沒有超過該發票規定的30天兌獎日期,合法地來取獎,不應當承擔其他責任。
昨天下午,記者撥通市地方稅務局漢沽分局的電話,一位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曾給史先生和大紅樓飯店的相關負責人做過筆錄,雖然史先生說他在2005年7月索要的發票,但是飯店方面稱,該飯店2004年版的發票早已在當年就全部使用出去。該工作人員還表示,從他們稅務部門顯示的記錄來看,該飯店在2004年底和2005年初每月都購入大量稅票,所以不應該存在用過期發票的情況。
對此說法,史先生表示不認可,史先生說,他2006年又去了一次該飯店,但是該飯店給的仍是2005年版的發票,使用發票根本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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