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日資企業的產品用戶手冊,連日來在濟南引起軒然大波,在這份用戶手冊的最後一頁裏,“本協議應由日本法律管轄和解釋”的字眼赫然入目。
馬明晨是濟南一家銀行的員工。3月27日,馬明晨在濟南銀座商城購買了一款630萬像素的富士F11數碼相機,但買回家讀完相機用戶手冊,馬明晨反而不敢用這款相機了。
原來,用戶手冊的“重要信息”欄中寫道:“在任何情況下,對由於使用本產品或無法使用本產品所引起的一般的、特殊的、直接的、間接的、繼發的、伴隨的或其他損害(包括利潤損失或挽救措施產生的損失),富士即使事先知道這種損害的可能性,也不負任何責任。”而且手冊還規定:用戶一旦打開相機軟件包裝,就等於接受並同意遵守該協議。
最讓馬明晨憤怒的則是“本協議應由日本法律管轄和解釋”的字眼。“中國消費者在自己的國家消費產品,卻要受日本法律的管轄,這未免太霸道了。”
馬明晨決定就此討一個說法。在與負責這一相機業務的富士膠片(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士中國”)正面接觸之前,馬明晨專程向記者說明了這一事件的原委。
記者就此與富士中國取得了聯繫。公司產品公關部負責人奚卓萍很快給記者發來“鄭重聲明”,其中最核心的一條是:“數碼相機產品說明書中,所附帶的應用軟件‘用戶許可協議’中的相關條款,是普遍存在於軟件產品的‘用戶許可協議’中的一般條款,並無違法或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意圖。”
但專家對此並不認同。北京WTO事務中心法律部研究員武長海說,在本國生產、銷售的產品要符合本國法律,出口到另一國必須符合所在國的法律,這是國際法的基本要求。即使這是普遍存在於軟件產品的‘用戶許可協議’中的一般條款,那也是一條沒有尊重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強加於消費者頭上的霸王條款。因而,富士此舉既違背國際法準則也不符合中國法律。
此外,富士中國還聲明,其在中國大陸地區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作出的承諾如果有與中國的法律、法規不一致之處,公司也將嚴格遵從中國的法律、法規執行。
“這項聲明並不能消除富士數碼相機用戶手冊中歧視性條款所引發的法律責任。”武長海說,“一旦真的發生糾紛,由於中國法律中並沒有對相關問題具體的強制性規定,富士依然可以選擇以日本法律解釋和處置。中國消費者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須首先推翻富士的不公平條款。”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投訴中心主任武衛民認爲,中國有自己的知識產權、質量監督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任何國外產品如果是通過正規渠道進入中國,中國的法律都會予以保護。在中國銷售的相機卻強行規定以日本法律管轄和解釋,這無疑是對中國法律的一種蔑視。
從2000年的“只賠美國人不賠中國人”的東芝筆記本電腦事件,到富士數碼相機用戶手冊事件,跨國公司屢屢碰撞中國法律的事件屢見不鮮。中國消費者也在融入全球的過程中逐步走向成熟。
山東省社科院經濟專家馮羣力說:“開放的中國歡迎跨國公司投資中國,但決不放任跨國公司歧視中國市場甚至碰撞中國法律。”
更多的消費者則認爲,富士中國應拿出足夠的誠意來正視質疑,停止銷售附帶歧視性說明的產品,極早修改用戶手冊中的相關條款,並向中國消費者鄭重道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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