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市場上一直有“五星”和“飛天”兩種商標的茅臺酒同時銷售,一些不瞭解情況的消費者以爲“飛天”商標的茅臺酒質量要好於“五星”,其實這是誤會。
據貴州茅臺酒廠集團公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使用“五星”商標和使用“飛天”商標的茅臺酒,酒質上沒有任何差別。在包裝車間,經常是將同一批次的酒統一勾兌好之後,上午包裝“五星”,下午接着包裝“飛天”,或者在同一時間,這個班組包裝“五星”,下個班組包裝“飛天”,因此兩種商標的茅臺酒只不過是包裝各異而已。
據瞭解,國酒茅臺之所以有“五星”和“飛天”兩種商標,是特定歷史背景形成的。
建國初期,地方國營的茅臺酒廠成立後,最初註冊商標爲“貴州茅苔”,商標上端正中爲工農攜手圖案,左右兩邊有波浪形線條,其下有“貴州茅苔酒”五個紅色大字和“地方國營茅臺酒廠出品”十個白色小字,1956年3月,“苔”字被恢復爲“臺”字。
1953年,茅臺酒開始向國外銷售,商標圖案也改由金色麥穗和紅色五星組成。麥穗在外,五星居中,註冊商標爲“車輪”牌,即現在“五星”商標的前身,寓意茅臺酒是新中國工農聯盟的結晶。但在當時歷史條件下,這一商標圖案被國外一些反華勢力視爲“政治商標”,因而受到一些不應有的歧視。
爲有利於外銷,經原國家輕工部批准,茅臺酒外銷商標於1958年改爲“飛天”商標,圖案借用在西方社會影響很大的敦煌“飛天”形象,爲兩個飄飛雲天的仙女合捧一盞金盃,寓意茅臺酒是外交友誼的使者,並一直沿用至今。
據悉,目前市場上銷售的茅臺酒之所以同時還有“五星”和“飛天”兩種商標,除了考慮消費者的習慣和心理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茅臺酒廠當初借用的“飛天”這一形象,現仍需付一定費用,而“五星”商標則沒有這一問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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